未明确入职时间引纠纷,员工何时入职要明确!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4:入职时间证据如何固定?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4:入职时间证据如何固定?
未明确入职时间引纠纷
刘某自称其自2009年6月28日起在北仑某餐饮公司处担任厨师长一职,月平均工资7852元人民币,直至2014年6月1日,该公司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该公司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保。2015年9月,刘某终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及公司处罚员工存在混乱等而辞职。
该公司辩称其与刘某在2014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建立劳动关系。此前,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此案后经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为刘某补缴2010年11月25日至2014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公司在办理劳动者入职时出现了什么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从劳动者入职开始缴纳。
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固定相关证据来明确入职时间。虽然刘某在庭审中以工资单载明的入职时间为2009年6月28日而主张其入职时间是2009年6月28日未获得法院支持,但鉴于该公司成立时间及营业起始时间均为2010年11月25日,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不排除刘某在该公司其他关联单位工作过,最终认定刘某的合法入职时间为2010年11月25日。据此判决公司为刘某补缴2010年11月25日至2014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职工名册》的九项法定内容之一就是“用工起始时间”,设置签署《用工起始时间确认书》不仅是人事管理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履行建立《职工名册》的需要。
本案中因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未明确入职时间,从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刘某是自动离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还是因入职时间纠纷而造成需要为刘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在此小R建议在欢度春节的同时,用人单位在年后招聘新员工入职时要注意入职时间的固定,让其签署《用工起始时间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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