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导 读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旷工的定义,实践中,旷工一般是指职工应当提供劳动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缺勤行为。

导 读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旷工的定义,实践中,旷工一般是指职工应当提供劳动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缺勤行为。关于职工旷工后的法律后果及处罚措施,法律未做规定,但劳动纠纷中,旷工经常被用人单位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都成为单位用工过程中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旷工?
通俗来讲,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公司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勤。实践中,对旷工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旷工的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提供劳动属于劳动者的合同义务,劳动者应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按时上班。但劳动者同时享有休假休息的权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属于劳动者应当提供劳动的时间。因此,旷工针对的时间只能是正常工作日。
2.劳动者旷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请假审批流程属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由公司自行拟定,经公示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虽未按时上班,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履行请假手续的,不能视为旷工。
3.劳动者旷工缺乏正当理由
劳动者因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但存在合法或合理理由的,应当不视为旷工。如因突发疾病、工伤需要送医治疗的;因遇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交通阻断无法到岗的;因疫情管控需要隔离的情形。
二、单位是否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知,旷工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
2.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种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职工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的,单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此处的“严重”并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裁判支持旷工3天以上,即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规章制度和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存在旷工规定的规章制度及旷工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若劳动者存在旷工事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不构成违法解除,但需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需明确将旷工情形写入了规章制度。如:职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X日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2.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职工或向职工进行了公示;
3.有完善的考勤制度,能够证明劳动者旷工的事实;
4.需核实劳动者是否履行了请假审批程序或是否有其他正当理由;
5.制定的请假审批程序需具有合理性;
6.出现劳动者旷工或请假未返岗的情况,可及时发出返岗通知,保留旷工证据;
7.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及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参考文献:
1.尹彦品:《劳动争议实用法律手册常见纠纷法律手册(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2.《职工旷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又应当如何扣除?》,载于“ 恒都国际律师集团”公众号,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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