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唠叨
两年前写了“《甄嬛传》中若干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一文,得到了不少朋友的肯定,更重要的是也让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朋友激起了对刑法的些许好奇和兴趣,这确实使我在内心上有一点满足感。我也一直认为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所以基于这样的出发点,小周决定围绕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再写一个系列的短文。
虽然目前还没有看完这部电视剧,但是现在能够从该剧中总结的隐藏刑法问题已经大大超越了之前的《甄嬛传》,所以恐怕要多写几张纸。除了保留像写《甄嬛传》那篇文章中的老规矩“案例中的主角将被抽象为一般行为人,不考虑其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之外,这个系列小周会减少些刑法专业术语的解释,多些生活化的语言,同时增加些剧中的刑法问题在当今社会中的呈现,也力争增加些趣味性,以供大家思考。
▼襁褓中的小芈月
案例一:楚威后命人将刚刚出生的女婴(小芈月)放置在竹篮中,并将竹篮放置在王宫花园水池中仍由其漂流,听天由命。(第1集)
问题:本案中,楚威后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果同样的情况下将装有女婴的竹篮放置在永巷令(太医令)门口,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按照后宫的规矩,王后除了是己出孩子的生母外,还是大王其他子女的母后,所以楚威后哪怕再不喜欢刚出生的小芈月,也应当对其有扶养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显然,作楚威后拒绝对刚出生的芈月尽扶养义务,同时还阻止芈月的生母向氏进行扶养,并且将小芈月放置在竹篮中仍其在水塘中漂流,自生自灭,其行为当然是一种严重的遗弃行为。
但问题是,该行为仅是构成遗弃罪还是成立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刑法中的不作为并不代表在日常生活中的什么行为都没有做,而是一种法律义务上的不履行状态),会给被害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具体侵害的危险,所以有时候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是很像的,在区分上会发生一定的争议。
二者区分的标准一般是主要看两个方面:
1、被行为作用对象的生活能力情况,是否是完全没有生活能力的人,也即考虑所谓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度,典型的就是刚出生的婴儿.
2、行为发生的地点及环境状况,由此来评价给被害人生命造成的危险程度,典型的如荒郊野岭。
通过结合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最终判断行为人的遗弃行为是否会导致被害人位濒临死亡的边缘。
▼小芈月
《芈月传》中,小芈月是刚刚出生的女婴,自我生活能力数值就是0,其生命存续与扶养义务的依附状态是100%。楚威后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物理手段去终结小芈月的生命,但是其放任小芈月在竹篮中随波漂流,自生自灭,已经让毫无自我生活能力的女婴小芈月的生命状态直接陷入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中,该行为早已超越了一般的遗弃行为,而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其所谓的“听天由命”的鬼话在剧中也是掩盖不住其想置小芈月于死地的主观意图,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楚威后的行为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记得看过一则媒体报道,那日北京大雪,一名女子在鼎好大厦楼下,将刚产下的婴儿放置在三轮车上独自离开,新生儿光着身子在零下温度里躺了40多分钟,最终死亡,多么痛的回忆。
▼就是这里
该女子的行为与楚威后的行为虽然跨越了千年,跨越了影视剧与现实生活,却如出一辙。不过楚威后不是小芈月的生母,所以现实中的这名女子的恶要更甚一筹。
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假设,楚威后稍微手软一点、委婉一点,命人将装有小芈月的竹篮放置在楚宫永巷令或者太医令的门口后而弃之不顾,该行为还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永巷令和太医令一个负责后宫行政内务事务,一个负责后宫医疗计生事务,二者对于大王的子女基于各自职责都有照顾的义务,同时也有实施救助的可能,这有点像我们今天讨论的父母将刚出生婴儿放置于儿童医院门口,同时在襁褓内塞上写有给医院头牌儿科专家的名字,此时这种行为是成立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
一般我们认为,此情况下说明行为人主观上还是不想将婴儿推入死亡漩涡的(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只是自己不想扶养,却寄希望于他人可以施以援手,客观上将婴儿弃置于儿童医院门口,也给婴儿被他人救起创造了充分的可能,所以该行为仅成立遗弃罪。
▼楚威后
同理,如果楚威后命人将装有小芈月的竹篮放置在楚宫永巷令或者太医令的门口后而弃之不顾,原则上是成立遗弃罪的,当然楚威后必是想除去小芈月而后快的,所以她即使这样做了。也可以让玳瑁姑姑委婉的通知永巷令、太医令,“这孽障婴儿是我放这的啊,你们看着办!”,以此对他们产生精神上的强制,碾碎永巷令和太医令的职业操守和良知,令他们不敢实施救助,看着小芈月饿冻而死,那么其行为与放置竹篮内进行漂流“水决”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还是可成立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楚威后命人将向氏弃置于魏甲住所而不顾,魏甲利用向氏无法重回楚宫的困境,将向氏强留在自己身边为妻。(第2集)
问题:本案中,魏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首先要简要说明的是,在该案过程中,魏甲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向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自不用说。而向氏是楚威后命人送给魏甲的,魏甲自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那么,魏甲将向氏强留在身边为妻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呢?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比如典型的例子是甲向乙要债,乙不给,甲找帮人把乙关在一个小黑屋里,不让甲离开,或者直接捆绑住乙,使乙失去个人的行动自由。
但是,该集中的魏甲并不是这样,他虽然不让向氏离开自己回楚宫,但是向氏基本的行动自由还是有的,比如去园子里摘个菜,去村里集市找医生给小冉看个病,这都是可以的,也就是说魏甲并没有剥夺向氏的行动自由。而且,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即使魏甲就完全不管向氏,让向氏回楚宫,向氏也无法回宫,因为楚威后是不会让其再踏入楚宫的。所以,从上述角度看,魏甲的行为似乎不应评价为非法拘禁行为。
但是,笔者还是认为魏甲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原因在于:
首先,非法拘禁是侵害他人身体活动的自由,可没有要求只能在封闭空间内来实施。所以,向氏可以走出魏甲的破屋甚至破院到集市里逛逛,空间的相对开放性并不能说明魏甲就没有非法限制向氏的人身自由,否则到后面的剧情中,义渠王掠走芈月不让其回秦,芈月除了不能跑回秦国,在义渠的地盘上想怎么溜达就怎么溜达,那可是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广阔空间,但是恐怕没有人会因此说义渠王没有非法限制芈月的人身自由。
其次,非法拘禁罪并不要求完全剥夺被害人物理上的行动自由,向氏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但是却无法越过魏甲的底线,即不能离开他身边另随他人,这从后来楚兵来接向氏时,魏甲也予以阻拦就可以看出,魏甲实质上是将向氏限制于其身边的,不仅不让向氏离开身边,也不让他人将向氏从其身边带走。再则,虽然向氏无法回楚宫是一个独立于魏甲行为的客观状态,和魏甲的流氓行为没有半毛钱关系,但是魏甲正是利用了这个不利于向氏危急状态,将其强留在身边为妻,实质上还是一种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
这就像甲明知乙有血友病,一旦流血就会不止导致死亡,甲利用乙的这种特殊体质,拿针扎了乙流血不止,使乙死亡,甲针扎乙的行为单看实在不像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综合乙的特殊情况看,甲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所以,基于上述理由,我还是认为魏甲在构成强奸罪之外,还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有意思的是,这种利用被害人的特殊状态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在影视剧中并非偶然,董勇和七仙女的爱情故事在影视剧中有不同的版本,有一种比较无厘头的说法是董勇趁着七仙女下凡洗澡时,悄悄偷拿走了小仙女的衣服,使她无法披上仙衣回转宫廷,最终两人结为夫妻。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利用仙女无衣可穿后的女性羞耻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这和魏甲利用向氏无法回楚威后一手遮天的楚宫的囧境而长期强占其为妻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成为了美满姻缘的佳话,后者演变成了魏甲被杀、向氏自杀的悲剧。
所以,这也说明:类似追求姑娘的手段不一定都会有类似的好结果,还得看追求者本身的素质,手段只是外因,内因才是对结果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电视剧《芈月传》中隐藏的那些趣味法律问题
作者:周治成来源:海坛特哥

开篇唠叨 两年前写了“《甄嬛传》中若干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一文,得到了不少朋友的肯定,更重要的是也让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朋友激起了对刑法的些许好奇和兴趣,这确实使我在内心上有一点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