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HR:员工刚入职不到一个月发生了工伤,还没来得及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补缴社保后,工伤赔付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呢?
【案例解析】(2017)鄂0381行初31号
案情简介:
陈某是A公司工人。2017年1月22日凌晨5时30分,陈某在A公司上班操作片材机时被卷入收料架中当场死亡。2017年2月22日,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亡。
经查,陈某发生工亡事故时未予缴纳工伤保险费,A公司在陈某工伤事故发生后,即2017年1月22日下午15时04分在未告知收费单位陈某已经死亡的情形下,为陈某补缴了工伤保险费。
人社局认为,陈某发生工亡的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早晨5点30分左右,在该时间段内A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A公司在工亡事故发生后,为陈某补缴了社保费用,但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方面理解,其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及文件规定,在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争议焦点
1.陈某的用人单位A公司是否存在欠缴社保金行为?
2.对“中途欠费的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
▍法院裁判
1.A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为陈某缴纳各项社保金,期间虽然有次年补交上年度社保金的情形,但一直处于连续缴费状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中“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没有具体规定缴费的起止时间,应从有利于参保职工的利益来理解。
本案中,参保单位A公司一直是按季度、按半年、按年度缴纳社保费用。社保费征收部门已征收A公司缴纳或者补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22日既没有到一季度,更没有到半年,即便是按月缴纳,也还没有到月底的时间。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被告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核定并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已经默许了参保单位A公司2017年以前按季度、按半年、按年度缴纳或补交社保费的行为。参保职工陈某2017年1月22日发生事故工亡,2017年的第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尚未结束,故用人单位A公司按照社保费缴纳惯例,还未到缴费时间,不能认定为欠费。
参保单位A公司在陈某发生工亡事故的当天将其单位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成功缴入指定账户,其行为是积极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无证据证明其骗保。
综上,判决医疗保险管理局依法核定陈某的各项工亡保险待遇。
▍法律解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补缴后产生的工伤赔偿费用,由社保机构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可以认定,补缴社保后,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需要承担新发生的费用。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三条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补缴后“新发生费用”类如: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补缴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郧和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HR提的问题,新入职员工未满30天缴纳的社保,不属于“补缴”范围,社保管理局应核定该新入职员工的各项工亡保险待遇,那逾期多久算是补缴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30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保,逾期未缴纳的,社保部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或者处以罚款。
社保补缴的认定在于缴纳费用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保险管理局的缴纳时间和缴纳习惯。
工伤发生时,若单位处于当月未缴纳状态而后续缴纳,则需要根据当地社保缴纳习惯来判定缴纳时间是否合理,若属于长期欠缴、未缴状态而缴纳当月的,则应被认定为拖欠社保费用,恶意补缴。
如果合理补缴,工伤待遇由社保承担,如果不合理补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可向社保部门举报,社保部门受理后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3.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的,补缴后产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补缴后产生的费用由社保支付,但补缴之前已经产生费用,则不属于赔偿范围,由用人单位承担。
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赔付可由社保机构支付?
作者:余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企业HR:员工刚入职不到一个月发生了工伤,还没来得及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补缴社保后,工伤赔付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