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会打“折扣”吗?

来源:璧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当初让你不要生下来你非要生,现在我真的养不起了!”近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原告王某起诉请求降低原调解协议约定好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当初让你不要生下来你非要生,现在我真的养不起了!”近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原告王某起诉请求降低原调解协议约定好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王某与邹某原来是情侣关系,2019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分手后不久,邹某告知王某自己已经怀孕了,并要求对方复合。
王某不愿意因为有了孩子就与对方勉强一起生活,但邹某却执意要将孩子生下。2019年12月9日,未婚的邹某生下一个孩子,取名王某泰。
2020年11月12日,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与邹某达成抚养协议,约定王某泰由邹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后王某称因邹某当初坚持生下非婚生子王某泰,现自己工作岗位变动,导致收入急剧减少,请求将抚养费标准由1500元降低至每月6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能因其非婚生身份而不合理地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考虑到王某现在收入减少,遂判决:1.原告王某自2022年11月起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王某泰生活费(其他抚养费按原调解协议履行)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系人民法院强调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权益的典型案件。虽然未婚生子的做法不值得提倡,但是由此引发的亲子关系和子女权益保障问题却不容忽视。
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抚养费给付标准;
另一方面,从保护弱者权益层面来看,非婚生子女从出生时已经面临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社会更应当消除歧视非婚生子女的不当观念,护航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均不得因非婚生子女身份而不合理降低其抚养费标准。本案裁判遵循平等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原则,在认可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非婚生子女的年龄阶段、生活需要、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来合理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为非婚生子女享有较充分的物质生活基础和相对健康的成长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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