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应否承担买卖合同付款义务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雇佣关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的行为受雇主支配和约束,按照雇主意识实施行为,雇员活动是为了雇主利益,被称为雇主“手臂的延伸”。

雇佣关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的行为受雇主支配和约束,按照雇主意识实施行为,雇员活动是为了雇主利益,被称为雇主“手臂的延伸”。那么,如果雇员在雇主的指示下与第三人履行买卖合同,第三人能否要求雇员承担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则案例。
案情回放
2014年胡某承包了一项办公楼的施工工程。郭某受胡某雇佣在该工地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A公司向胡某的办公楼项目供应混凝土一批。郭某作为工地管理人员,在收货单及对账单进行签字确认,胡某亦在该收货单及对账账上签字。后胡某未付货款,A公司将胡某及郭某诉至法院,请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胡某向A公司支付货款,驳回A公司对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是A公司,郭某已经提交证据证实其系胡某的雇佣人员,在对账单和收货单上签字的行为仅仅是职务行为。A公司与郭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A公司要求郭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作为雇员,其职责仅仅是接受雇主指示与合同相对方对接具体事宜,并不负有支付货款的法律义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