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高发的刑事犯罪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其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关于数额的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案情】 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王某口头约定,由王某将100000元借给宋某,宋某则将其牌号为赣EUXXXX的奥迪A4小轿车质押在被害人王某处。借款到手后,被告人宋某用预留的车钥匙于同年11月30日在江西省德兴市某酒店附近将质押给被害人王某的奥迪A4小轿车秘密开走。当被害人王某发现车子不见时,便询问被告人宋某是否将车子开走,宋某则予以否认,并谎称该车可能是被银行或车行开走。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宋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楼某,借款120000元,被告人宋某将借来的两笔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经鉴定,质押物奥迪A4小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43000元,公诉机关以宋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焦点】对被告人宋某秘密窃回由被害人王某占有的质押物奥迪A4小轿车是否构成盗窃罪?
【观点】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多会以盗窃罪定罪。
定罪理由:
1、口头质押合同成立有效,合法占有受刑法保护
本案中,宋某与王某虽然未按法律规定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双方均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彼此接受。因此,宋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质权合同应认定有效,王某基于质押合同占有宋某的奥迪轿车于法有据,其合法占有权被宋某侵犯而遭受损失应受刑法保护。
当王某发现奥迪车不见询问宋某时,宋某对此予以否认,并谎称汽车可能被银行或车行开走,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出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他人合法占有的质押物,能成为出质人盗窃对象
本案中,王某占有奥迪轿车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被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王某承担。宋某秘密窃回小轿车的行为不仅使王某因质押物的灭失而在债权到期无法实现债权或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还使王某因保管不善对宋某需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宋某盗窃的财物本质上不是摩托车,而是盗窃了王其所要作出的赔偿,实际上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3、将出质人窃回质押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有实践例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43期第339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和第84期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中均认为出质人将质押物盗回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见,他人占有、但非所有的财物被盗或者灭失,他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遭受的损失仍是财物占有人。行为人自己所有之物在他人占有期间,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
此外,将出质人窃回质押物的行为已有国外立法实践。如《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第二百四十二条接着规定,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基于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守的,就本章犯罪,视为他人的财物。
盗窃罪的罪与非罪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盗窃罪是高发的刑事犯罪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其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