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该如何划分房屋的增值部分?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引 言 现在买房似乎成为结婚铁律。为了结婚,必须得买房。有钱的全款买,没钱的勒紧裤腰带,贷款也得买。因此,目前大多数小夫妻都是婚前凑个首付,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引 言
现在买房似乎成为结婚铁律。为了结婚,必须得买房。有钱的全款买,没钱的勒紧裤腰带,贷款也得买。因此,目前大多数小夫妻都是婚前凑个首付,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结婚时喜气洋洋,自然不会考虑到离婚分房问题,等到感情彻底破裂对簿公堂,连电饭锅都要分的请清楚楚的时候,哪部分是属于自己的应得份额?近期,我们律所就代理了这样的一个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刘某出首付购买一套住房,并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2016年6月其与张某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归还该套房屋贷款。2018年7月张某称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
争议问题
婚前一方首付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款的,双方就房屋的权属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基本上会将该房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经过准确计算确认具体金额,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就行相应的补偿。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积极收集证据,购房发票,房款支付记录、为取得房屋缴纳的各类发票等种种数据表明,该房屋是刘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取得,应当为刘某个人财产。且我们精确计算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贷款的数额,在6万元左右,因此,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认定为6万元左右,张某一方的还贷数额在三万元左右。
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不能协商的,产权登记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办理本案中,刘某与张某无法就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协商一致,就房屋增值金额亦无法计算清楚,因此,为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我们申请了评估机构对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认定房产的价值在双方结婚时是84万元,现值165万元。由此可得出,房屋的增值部分的金额为81万元,按照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张某可分得增值部分的数额为5万元左右。
离婚案件总是扯不断理还乱,当事人心中夹杂着复杂的感情,总是在爱恨中难以取舍,一方面带有报复心理,一方面又在不舍中犹犹豫豫,总是难以作出理智的判断。我们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总是在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的同时,努力的促成双方能够达成调解,以期望能够取得一个较为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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