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强制猥亵学生,广西首例“终身禁业”:看从业禁止制度如何影响教育行业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一、引 言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理一起强制猥亵案,李某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引 言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理一起强制猥亵案,李某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自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广西地区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该《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短短数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对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密集宣判,并同时宣告从业禁止,表明了国家相关部门对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以及依法惩处害群之马、踢出教师队伍的决心。
二、案件详情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担任某中学体育代课老师期间,在指导和帮助学生进行体育训练放松身体的过程中,不顾被害人的制止,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法院认为,李某某利用教师的职务之便,强制猥亵学生,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身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校学生实施猥亵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
三、《意见》的制定背景
2018年5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师德师风建设应该是每一所学校常抓不懈的工作,既要有严格制度规定,也要有日常教育督导。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是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短期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并继续从事教师职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经认真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了该《意见》。
四、《意见》的解读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社会各界应关注、关爱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要持续做好《意见》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扎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制止有犯罪前科者混进教职员工队伍,预防其换个马甲“重操旧业”,有效守护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意见》主要适用于学校、幼儿园、校外辅导等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犯罪的案件。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根据地方法院的建议,《意见》特别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意见》主要内容的理解
《意见》共10个条文,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4个方面的问题:
01、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的法律依据及其相互关系
在刑事司法领域,从业禁止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同时,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和教育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这些规定属于从业禁止制度的特别规定。
02、教职员工犯罪的从业禁止刑事裁判规则
《意见》第2条、第3条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则,比较周延地明确了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问题的刑事裁判规则。一是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理解和适用该款规定时应当注意,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并不要求其必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依据本款作出从业禁止判决时,援引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二是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03、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的送达
针对教育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判决结果的问题,《意见》第5条做出了相应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送达的判决包括所有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并非仅送达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同时要注意,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04、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与行业管理的衔接
为加强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与行业管理的衔接,消除法律法规适用疑惑,切实落实从业禁止规定,《意见》第6条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避免有关人员继续持证上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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