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与答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对于多数离婚当事人来说,子女抚养权问题可谓是重中之重。在离婚案件中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后可不可以变更抚养权?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等等问题牵动着离婚男女的心。

对于多数离婚当事人来说,子女抚养权问题可谓是重中之重。在离婚案件中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后可不可以变更抚养权?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等等问题牵动着离婚男女的心。为了更好地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小编将大家咨询过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了以下几个大家最关心的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问题一、王先生与妻子有一个一岁的儿子,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王先生有没有可能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答:因为王先生的儿子才一岁,一般情况下随女方生活。假如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王先生可以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王先生要求儿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儿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的情形是,王先生和女方协商一致,儿子随王先生生活的,并且对儿子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问题二、王先生觉得儿子太小,不利于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想等孩子两周岁以后再起诉离婚,届时,什么情况下,王先生对于争取孩子抚养权更有优势?
答:等到孩子满2周岁之后,如果王先生和妻子都要孩子的抚养权,王先生如果有下列情形,对其争取抚养权有优势: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孩子随王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王先生的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其照顾孩子的。
问题三、王先生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想着孩子现在较小,对母亲比较依赖,如果现在离婚,孩子随女方生活确实更好一些,但是,有没有可能等孩子长大一些,再争取孩子跟自己生活呢?
答:有可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王先生可以等孩子年满十周岁,如果孩子自己的意愿是跟王先生共同生活,王先生可以到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经法院审理如果变更抚养权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则王先生可能实现变更抚养权的目的。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孩子的意愿也只是法官处理抚养权问题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假如经法院调查,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从保障孩子权益的角度出发,则王先生的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四、假如王先生离婚了,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必然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呢?
答: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总体的原则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假如夫妻一方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但是司法实践中,只有在抚养人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被抚养人的权利与正常生活需要,才会按抚养人收入比例计算抚养费。当支付义务人收入较高、甚至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时,是不能机械照搬上述比例规定的,还是应该综合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假如夫妻一方无固定收入,依然需要支付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问题五、王先生的孩子现在才一岁,如果要支付抚养费,要支付到孩子多大?
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孩子满18周岁了,但是尚未独立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问题六、王先生担心,假如儿子由女方抚养,要怎么预防离婚之后女方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女方的姓氏?
答:假如离婚之后,女方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女方的姓氏,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王先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女方将孩子的姓氏恢复成原来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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