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亮点直击 (后附新旧条文对比)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自2010年第二次修正以来,又是一个十年了,这十年间,《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几易其稿,终于形成本次《修正案(草案)》,其中究竟做出了哪些重点修正,良马带你直击亮点。
一、视听作品
《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拓展了该类作品的范围,回应了目前技术发展和创作形式的需求。修改为“视听作品”后,目前争议较多的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短视频等均可毫无阻碍的在著作权法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由于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现状中,各类型作品的定义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行规定,本次《修正案(草案)》并未给出视听作品明确的定义,我们也由此可以期待不久后《实施条例》的修改。
二、事实消息
《修正案(草案)》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限制性条款中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拓展了新闻报道的保护范围。在当今自媒体蓬勃发展、信息飞速传播的现实下,很短的时间内对于新闻事件就足以形成大量报道、评论,其中也大量包含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此次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肯定了评述性文字、摄影作品、试听作品内容的作品属性。
三、广播权拓展
《修正案(草案)》在广播权的定义中,将无线传播、无线信号有线传播、无线转播及播放修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使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如网络直播等)也纳入到广播权的保护范围,回应了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
四、损害赔偿增加
《修正案(草案)》将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额上限从五十万元增加到五百万元,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一方面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保护,回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我国目前著作权市场规模迅速增长的现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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