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系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修改而来,《民法典》删除了“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限制,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明确了补偿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原是夫妻,双方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年。2021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他有关问题未作处理。原被告在老家有住宅5间,价值7万元左右,2009年购买某村住宅一套,面积约170平方。婚后被告一直在国外打工,2012年才回国,多年来被告每年仅给付原告3万元左右的生活费,家中事务均由原告负担处理,原告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承担较多义务。另外原告患有腰椎间盘及颈椎间盘突出,每年需住院治疗,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年岁已高,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原被告老家房屋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2、判令被告给予经济补偿金5万元;3、判令被告给予经济帮助5万元。
二、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老家房屋,该房屋为被告婚前所建房屋。原告虽主张婚后就该房欠债偿还债务及进行装修,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使原告婚后就该房偿还债务及进行装修也不能当然认定原告成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从而享有共有份额。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2009年所购房屋,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能就该请求补缴诉讼费用,且该房屋为建在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就该房屋权属产生的纠纷,不属本院处理范围,故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对于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期间均是“离婚时”,并设定一定的给付条件,原告主张该两项请求,均超出了可予以主张的特定期间,且根据原告举证,也均不能证明符合设定的相关给付条件。故对原告该两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法律评析
婚姻涉及各方面重大利益,必然有夫妻双方的各项成本投入,虽然这些投入都是自愿的,尤其是在时间上和精力上的投入,既无法衡量收益,更遑论达到衡平,往往容易产生不公平。基于此,婚姻法律应充分考量种种可能性,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尽量减少和预防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这即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本条规定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作出的。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夫妻离婚时,一方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首先应当由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这种协商可以是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给予离婚登记,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而在具体适用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一是不区分财产制类型,一律适用。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是经济补偿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民法典中列举了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负担较多义务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婚后多年来一直在国外打工,2012年才回国,且被告每年仅给付原告3万元左右的生活费,家中事务均由原告负担处理,原告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承担较多义务,可以认定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
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经济补偿制度的启动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若当事人未主动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经济补偿制度。
四是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在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与2021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原告并未与被告协商对其经济补偿的协议,亦未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提起,所以错过了可以主张的特定期间。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可以就离婚调解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提起诉讼,但是有关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会再获法院的支持。
综上,虽然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但原告在离婚后才主张,这已超出了可予以主张的特定期间,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离婚救济制度之离婚经济补偿具体适用条件
作者:曾斌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