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若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兄弟姐妹间可以互相继承。
案情介绍
杨某(2002年去世)与胡某(1997年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即胡某3、胡某1、胡某2、胡凤雯。胡凤雯与刘某于1998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2月7日,胡凤雯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事宜:双方婚后无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坐落大兴区旧宫镇清逸园35号2-301室房屋离婚后归女方胡凤雯所有,北京牌纯电动小型轿车×××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存款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同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胡凤雯于2021年11月3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301号房屋现登记于胡凤雯名下。
另查明,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民生保障办公室出具证明,载明胡某3系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重度残疾)。胡某3系低保户。
胡某1与胡某2向法院诉请继承胡凤雯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胡凤雯与刘某于2017年2月7日离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胡凤雯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胡凤雯的法定继承人应为其兄弟姐妹,即胡某1、胡某2和胡某3。
胡某3主张其系残疾人,名下没有房产,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院认为因胡某3有低保收入可满足基本生活,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胡某3主张其与胡凤雯共同居住,依法应当多分,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对该抗辩亦不予采纳。301号房屋由胡某1、胡某2和胡某3平均分割。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胡某1、胡某2、胡某3是否属于继承人;二、继承人间遗产分配份额。
第一,胡某1、胡某2、胡某3是否属于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胡凤雯死亡时,未立遗嘱、遗赠,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刘某已与被继承人离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父母已在先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其兄弟姐妹。
第二,继承人间遗产分配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胡某3系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且名下没有房产,生活困难,其主张应多分得遗产。法院认为胡某3低保收入可满足基本生活,对该主张不予采纳。遗产在胡某1、胡某2和胡某3三个继承人间平均分割。
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若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哪些人具备继承人身份,涉及当事人各有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说是,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可以继承其遗产。各兄弟姐妹间是否能互为继承人呢?
以如下图示为例:
1. 父亲A与母亲C婚后生育丙和丁,后父亲A与母亲C离婚,丙由父亲A抚养。
2. 父亲B与母亲B婚后生育乙和戊,乙后由父亲A与母亲A收养。
3. 父亲A与母亲A婚后生育甲,收养乙,由父亲A抚养的丙与其一同生活。
在上述关系中,假设甲死亡,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乙可以继承其遗产,丙若对甲存在扶养关系,则可以继承其遗产。乙因收养关系,其与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不能成为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丙在继承了甲的遗产后,不影响其成为丁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兄弟姐妹之间能互相继承吗?
作者:刘程程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在按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若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兄弟姐妹间可以互相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