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磁普法:离婚后才发现孩子非亲生离婚协议如何处理?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通过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大宝和二宝归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后来,男方通过鉴定得知,二宝非亲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通过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大宝和二宝归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后来,男方通过鉴定得知,二宝非亲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隐瞒二宝非男方亲生的事实,导致男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形下作出的。因此,男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女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不雅行为并生育二宝,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男方属于无过错方,故一审法院酌定以男方占60%份额、女方占40%份额,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方面,考虑到男方精神损害程度,且鉴于前述分割财产已有考量,一审法院酌定女方向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女方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财产分割的比例,还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均使用了“酌定”一词,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法律将财产分割比例的裁量权,交由法官处理。鉴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虽然达到了5万元,在实践中较为少见,但相比起夫妻共同财产的数百上千万元,却又显得不值一提了,无怪乎有的律师会主张,宁愿不要精神损害赔偿金也要更多的分割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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