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全生命周期的涉税问题识别与应对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引 言 经济新常态下,要问PPP是什么,答案并不唯一。
引 言
经济新常态下,要问PPP是什么,答案并不唯一。在PPP出现之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面相对较少,相应的税收政策,基本立足于政府征税与企业纳税的二元格局,更多的考虑是如何有效组织财政收入;PPP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基本上只有企业、社会资本方交纳税收的格局,政府机构或者政府平台公司作为政府代表,也切切实实参与到经营活动中,事实上也成为了纳税人,也就出现了政府(税务机关)对政府(政府机关或平台公司)征税的新现象。与此同时,在PPP项目中政府的功能角色并非与民争利,而是为了吸进社会资本,财政补贴较为常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出现,政府从PPP项目征税的税收,转手补贴社会资本方的现象;从行政管理效率、优化社会资源上讲,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待从税制原则、税制设计、税收目标等方面有所改变,应改变原有的“保障财政收入”的一元目标,向兼顾经济政策导向的多元目标转变。目标归目标,现实归现实,现实中为了PPP项目的顺利推进,对如何在现行税收制度中,谋求合适的经营方式也十分有必要。
PPP项目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呢?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给出的答案是: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落地的PPP项目也是按此流程实施,不过实践的理性,未必适合理论上的逻辑,因为只有在了解项目如何建设、项目建设税收多少,项目如何运营,运营税收多少,项目如何移交,移交税收多少等关键事项之后,所谓的项目现金流测算才是准确的、符合现实的、合理的, 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价才能更科学合理。因而本文先从项目建设、项目运营、项目移交着手,之后才是项目识别、准备和项目采购。
一、项目建设期的关键涉税问题识别与应对
(一)、PPP项目模式分类
按照PPP项目运作方式分类, 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Operations & Maintenance)、管理合同(MC,Management Contract)、租赁-运营-移交(LOT,Lease-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BOT,Build- 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BOO,Build-Own-Operate)、购买-建设-运营(BBO,Buy- Build-Operate)、移交-运营-移交(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改建-运营-移交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区域特许经营(Concession),以及这些方式的组合等。
上述PPP模式,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可以区分为提供管理服务和提供资金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两类,由于国内的PPP基本都涉及到后者,本文的重点也是围绕工程项目类的PPP展开。
(二)工程项目建设与增值税税金成本
理论上,增值税是价外税,不构成商品的成本,以此类推,增值税之于工程项目也不是成本。现实实践中,真的如此么?为什么建筑劳务改为增值税之后,建筑行业普遍感到税负增加呢?
会计上,价格和税收分离,增值税不是商品成本,并不代表现实经营中,增值税税金不是商品的必然发生的税金成本,并且还是与税务机关无法讨价还价的刚性成本。这又是为什么呢?
从定性角度上讲:
首先,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对建筑服务也不例外;工程建筑服务,必有增值额,否则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无法长久生存。
其次,增值税税制设计的独特性。用马克思的话讲“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劳动创造了商品价值”,构成商品和建筑劳务必不可少的成本,不过在增值税税制设计中,人工不得抵扣增值税,人工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部分,事实上成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
再次、增值税价税分离是天才的会计技巧,技巧就是技巧;增值税产生、发展历程证明:增值税价税分离是为了解决营业税每个交易环节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弊端,而在会计上人为将售价拆封为价格+税金,并未改变国家财政参与经济利益分配的大格局,相反,国家财政在经济利益分配格局中日渐强大。最初的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营业税如下图

不过为了解决重复征税对经济活动的扭曲,增值税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增值税并不是不征税,而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详见下图:

最后,增值税税金是工程造价要素之一。PPP项目工程造价是核心问题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再次表明,增值税税金影响工程造价。
比如《江苏省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造价程序表,详见下表:

(三)不同的工程发承包方式、不同的增值税税金成本
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改变了营业税3%税率的统一模式,而是3%和11%两种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工程发承包方式对应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具体详见下表:

(四)工程增值税税金成本与优化方案
PPP基本属于原来的政府主导项目,在增值税抵扣需求方面,要么无抵扣需求,即便有抵扣需求,较之由抵扣导致的税金成本增加,抵扣需求存在商谈空间。
建筑劳务存在3%和11%两种税率,存在税收优化方案的空间。
1、平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对建筑服务征收3%的营业税,事实上是税收优惠政策,3%是最低税率。
营改增之后,原则上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劳务工程及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税率3%,这是营业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建筑成本的增值税抵扣困境
将工程造价成本要素进行分解,大致分为:
(1)、建筑材料:
钢筋(增值税税率17%,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税金)
混凝土(目前普遍为简易征收率3%,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税金)
辅材(市场主体为五金店,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税金)
(2)、人工:
民工工资(理论上不可抵扣,现实中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
管理人员工资(理论上不可抵扣,现实中无法取得发票,无法抵扣)
(3)、租赁费:(主要是脚手架、塔吊等,市场主体为五金店,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税金)
若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从税金抵扣角度,除钢筋足以抵扣外,其他成本构成则不足抵扣,缺口差距为-8%(11%-3%),即工程项目额外承担8%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工程项目投资,不是最优选择。
追根溯源抵扣不足的原因至于建筑劳务适用较高的11%增值税税率,如果降低了建筑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可以选择较低税率,则问题迎刃而解,那么有无这样的好事呢?
3、税收优化方案
目前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征税方式3%的征收率,相对于11%的增值税税率,其实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直观表达不同承发包形式的税金成本,下面分别从表格与图表两种方法予以说明:

税金成本曲线图(经测算不同发承包形式下,假定工程利润为0、规费为0、材料话费为A,人工花费为1-A,工程总成本为1):

表格与曲线图较为清楚了揭示:税率17%的建筑材料甲供,以让甲方充分抵扣材料的增值税税金,对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税金较低的工程成本部分,如果可以创造条件选择适用较低的税收优惠税率3%,则可以合理减轻工程整体税负。
因此,对PPP工程建设而言,部分建筑材料(即17%增值税)采取甲供,其余建筑劳务选择简易征收3%,能够整体上降低工程项目的增值税税金成本支出。
二、项目运营期的关键涉税问题识别与应对
PPP项目现金流入从哪里来?从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而来。使用者付费方式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较高、财务效益良好、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供水、城市管道燃气和收费公路等。政府付费方式通常用于不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终端型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或者不具备收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河道治理等。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指用户付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融资担保和其它优惠政策,给予社会资本经济补助;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较低、财务效 益欠佳、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但收费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及体育场馆、保障房、价格调整之后或需求不足的网络型市 政公用项目、交通流量不足的收费公路等。
对PPP项目公司而言,同一笔现金流入,不同的名义、不同的方式,所涉及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继而不同。
(一)增值税与PPP项目营业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近年来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凡是收入均已经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本不区分是使用者付费还是政府付费。换言之,在流转税即增值税层面,并无税收优惠政策。
既然PPP为政府鼓励,会不会针对流转税即增值税单独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案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至少短期内,应该不会出台单独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什么呢,因为增值税是环环抵扣,一旦单独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则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与增值税改革目标严重背离;税制公平的考虑,从实质上讲,PPP项目也是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方式之一,与投入到其他项目并无二致;还有一旦税收优惠过度,国家财政吃紧现象会更严重。
(二)增值税与政府补贴
增值税是对营业收入征税,那么政府补贴是不是营业收入呢,是否征税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也明确认为:“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2]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再加之,PPP项目在财政可承受能力、物有所值评价之时未将政府补贴换算为税后收入,基于PPP政策的稳定性考虑,政府补贴在流转税增值税环节应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与政府补贴
在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政府补贴是否征税问题,已经有明确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PPP项目中政府补贴项目作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政府付费与政府补贴是否能够相互转化
从资金流向上讲,政府付费和政府补贴流向是一致的,即从政府到社会资本方;两者的区别在于款项的名义不同、适用项目范围不同。前者以垃圾发电为例,企业每处理一顿垃圾政府支付一定费用,核定费用的原理公式=(发电价-垃圾处理成本)×投资回报率。后者即政府补贴原理公式=(运营成本-用户付费)×投资回报率。两者的原理公司基本相同,只是测算技术不同,在计量基数可以协商确定的前提下,政府付费和政府补贴转化在商业上并不是障碍,存在腾挪空间。
三、项目移交的关键涉税问题识别与应对
国内的PPP项目不少涉及到移交问题,至于是资产的移交还是股权移交、还是其他方式,在用语上较为含糊不清,有必要加以厘清,逐一分析。
(一) 资产移交方式与增值税
PPP项目的资产移交通常是在项目经营期限届满之后无偿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税法对无偿移交行为视同销售,应该征收增值税。此类资产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在目前的PPP项目基本没有考虑,对于社会投资人、政府以及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没有任何促进、积极作用。
(二)、资产移交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凡是涉及到土地归入到PPP项目公司的,比如以BOT、ROT、TOT、BOOT等方式进行运营的项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相应的土地房产移交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现实实践中,为了避免高额的、可能的土地增值税,往往采取变通的方式,即土地以划拨或者零租金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使用。在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上,因土地权属不属于项目公司所有,故而地上建设建筑物,不在“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而是通过“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在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完毕,移交时不做税务处理。应该说,上述办法巧妙规避了部分税赋问题,但是同时扭曲了经济活动,尤其是涉及到TOT(转让-运营-转让)项目时,初期资产转让阶段产生的增值税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迂回。
(三)股权移交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退出方式,在税法上,社会资本方转让股权不是经营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以原始投资成本或者零价格转让股权,在企业所得税上无所得,当然也不会因此产生企业所得税税金。因而,相对于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方式的税收负担较为经济合理。
(四)股权稀释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个别PPP项目,在项目期限届满之后,如果社会资本方还有继续持股的需求,为了事实达到政府控制项目的目标,政府方面通过象征性增值和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约定等手段,实现对PPP项目的实际控制,形象比喻就是,政府增资一元可以占公司99%的股权。
四、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与税收安排
从项目资金流方面看,税金属于项目资金流出,在现金流量模型测算中也是很重要的。不同的PPP项目工程建设方式、不同的运行方式、不同的退出方式,不同的项目税金资金流出。因而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阶段,有必要对上述关键问题进行充分详尽的考虑,真实反映项目的现金流。从而为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提供较为客观、准确的前提条件。
结 语
现阶段PPP项目涉及到方方面面,是较为新鲜的事物,在项目前期,政府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而在项目建设、运行、投资回报测算等方面,社会资本方拥有先天的信息优势。对PPP项目而言,各方应该在信息充分披露、理解基础上,开展合作,避免任何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而其中的税收因素是不得不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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