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破坏经营秩序?行政处罚对你说不!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疫情期间,和谐有序的公共秩序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自觉维护,越是复工复产关键当口,越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疫政策,越要筑牢疫情防控坚实屏障!

编者按
疫情期间,和谐有序的公共秩序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自觉维护,越是复工复产关键当口,越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疫政策,越要筑牢疫情防控坚实屏障!如果有人因排队买不到防疫物资而扰乱店铺经营秩序,将会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诉讼,法院又将如何审理?本期闵法“疫”线,让我们来通过一起发生在2020年疫情期间的案例展开解读。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小王在药店排队购买口罩
被告知暂时缺货,无法销售
小王情绪激动
对现场维持秩序的志愿者
以及药店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导致现场人员聚集围观,药店无法正常经营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指派民警到场处置
经民警告知劝诫,小王仍拒绝离开
并不断辱骂民警和现场人员
最终,公安机关认定
小王犯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
小王不服,认为药店不应要求排队购买口罩
且坚称自己并未违法
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
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小王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
小王因排队买不到口罩而情绪激动
进而对药店工作人员及志愿者进行辱骂
已经影响到疫情期间药店正常的经营秩序
经民警规劝后仍拒绝离开
公安机关据此认定
小王犯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综合考量小王的行为内容、所致影响等情节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
某区人民政府
作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复议程序合法,复议结论正确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在复工复产的背景下,疫情防控仍不能松懈,每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防疫规定,维护和谐有序的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对于扰乱防疫秩序的违法行为,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依法进行相应查处,法院也将对此给予充分的司法保障。
违反防疫秩序危害大
疫情防控期间,涉疫场所、居民小区、物资保障部门等的正常运转,均需人民群众协同配合,严格遵守各项秩序。其中,药店等重点场所为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商品的供应提供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应服从安排、有序采购。以本案为例,案情发生于2020年防疫物资较为紧张的疫情期间,王某在药店门口长时间辱骂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在民警到场处警后,仍不听劝阻,不仅干扰了药店的正常运转,还导致围观人员大量聚集,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风险。
扰乱防疫秩序处罚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工具秩序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违法行为超出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还会涉及刑事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等。
遵守防疫秩序责任重
疫情防控俨然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遵守防疫秩序人人有责。面对疫情带来的不便和影响,也希望能尽可能地保持理性和克制,寻求合法的渠道予以解决,以免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正常的防疫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每个人都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连在一起,自觉按照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遵守防控期间的社会规则,为城市恢复正常有序运转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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