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社会联动、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全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对全区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着力延伸司法服务,主动打造有影响力的未成年人保护品牌等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份肯定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鼓励、鞭策。宁夏高院也对近年来全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并从中择优评选出7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我们开设“法护‘未’来”专栏,对养父母虐待收养子女、校园欺凌等7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以期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的同时,向全社会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一: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可依法撤销父母监护权
【基本案情】
刘某、钟某于2011年收养小丹(化名),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分居。后刘某与杨某同居并生育一子。2019年,小丹从外省老家转学至银川市某小学,并与刘某、杨某共同生活。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小丹所在学校多次发现小丹无故缺课、带伤上课、露宿街头,身体及精神状态差、给校长写信有自杀的念头。经学校了解得知小丹在家承担打扫卫生及做饭等家务劳动,还要接送弟弟上学,没有时间完成学习任务。杨某在刘某不在家时用水果刀、擀面杖、勺子、衣架、皮带等物品打骂小丹,并多次将小丹赶出家门。2022年4月,民政局、妇联、派出所开会商议,决定将小丹送往救助站,后刘某将小丹接回家。2022年10月,小丹向校长电话求助,称其被杨某殴打并轰出家门。经校长劝说小丹报警,并在老师及民警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经民政局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接,小丹被送到该救助中心临时庇护。后民政局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刘某、钟某对小丹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局为小丹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监护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本案中,刘某、钟某收养小丹,系小丹的实际监护人。刘某、钟某分居后,小丹与刘某及其同居女友杨某共同生活。小丹就读的某小学出具的《某小学“护苗行动”关于小丹个案工作的情况说明》及心理咨询资料,派出所出具的接警回执单、小丹的就诊资料、当事人陈述,均可以证实小丹与刘某及杨某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小丹身心健康的行为,导致小丹无故缺课、带伤上课、露宿街头被相关部门救助,身体及精神状态差、有自杀念头。钟某对小丹不履行监护职责,钟某称其没有能力抚养小丹,故刘某、钟某均不适合继续担任小丹的监护人,且小丹亦不愿刘某、钟某继续担任其监护人,考虑到由民政局取得小丹的监护资格后,更有利于保护小丹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法院对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钟某对小丹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局为小丹的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家庭是避风港,是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作为监护人本应谨慎、尽心、全面履行对被监护人的职责。但现实中,时而发生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侵害,而未成年人由于自我防范及保护能力较弱,需要国家公权力迅速介入,必要时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最高院四部委《意见》明确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撤销监护权的启动,是在多部门的联合调查、齐抓共管下,由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钟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及时作出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因此,对监护侵害行为,仅靠道德和社会遣责是不够的,需要社会的共同协作、共同发力,将保护未成年人纳入公共视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处理监护侵害行为,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宁夏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
作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