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广场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就甲方(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某广场项目”委托乙方(原告)全程策划与销售代理事宜,约定: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和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广场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就甲方(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某广场项目”委托乙方(原告)全程策划与销售代理事宜,约定: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允许解除的条件以外,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均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在五个月内取得预售许可证,原告无法进行代理销售行为。2011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于2011年8月7日送达原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广场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本案纠纷系因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引起,由此涉及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与合同约定排除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了合同任意解除权,但是本案讼争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这属于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且并未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合同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应属有效。
律师提示
委托合同是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双方均具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即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对于能否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这主要是因为任意解除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在通常情况下也并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一方或者双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委托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信赖而特别规定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诸如“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解除等”限制或排除任意解除权条款违反了委托合同的根本属性,应为无效。两种观点在实务中均有法院采纳。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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