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A账户在境内银行跨境贷款业务中的应用及法律问题解析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前 言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及境内企业“走出去”势头持续不减,与之相关的跨境融资服务需求亦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给我国境内银行尤其是中资银行跨境融资业务带来了重大发展契机。
前 言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及境内企业“走出去”势头持续不减,与之相关的跨境融资服务需求亦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给我国境内银行尤其是中资银行跨境融资业务带来了重大发展契机。与此同时,由于此类跨境融资往往涉及大额外汇流出,在当前“控流出”的大背景下,如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完善和创新跨境融资产品服务,为“一带一路”和“走出去”项目提供资金保障,也成为境内银行需要面对的一项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之下,由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简称“NRA账户)、离岸银行账户(Offshore Account,简称“OSA账户”)及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ree Trade Non-resident,简称“FTN账户”)等三类非居民账户所构成的银行跨境融资账户体系,成为了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基石。在这三类非居民账户之中,NRA账户因其开户银行范围更广、本外币账户功能更完善以及相对更成熟的运行体制,已成为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提供跨境融资服务特别是跨境贷款业务的主流账户类型,其在跨境金融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了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也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深入了解NRA账户的基本要素和法律特征,把握其应用于融资业务尤其是境内银行跨境贷款业务需关注的核心要点,笔者试从NRA账户的法律定义入手,通过阐释NRA账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进一步介绍NRA账户应用于跨境融资业务的主要业务模式,随后对NRA跨境贷款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进行简要梳理,最后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就境内银行NRA跨境贷款应关注的典型法律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并揭示相关风险,以期为“走出去”企业跨境融资尤其是各境内中资银行开展此类业务时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什么是NRA账户?
NRA账户最早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文,下称“29号文”)提出和建立。有关该账户的法律定义,29号文并未直接进行规定,而是通过对开户主体(即境外机构)和开户银行等账号要素分别进行定义来进行界定。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将NRA账户定义为:由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在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所开立的外汇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29号文所规范的NRA账户针对的是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即通常所称“外币NRA账户”。实际上,NRA账户的开立币种除了外币,还可以是人民币,即“人民币NRA账户”。人民币NRA账户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8月31日发布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下称“249号文”)提出和建立,并由2012年的《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下称“183号文”)予以进一步完善。根据249号文的规定,人民币“NRA账户”可以理解为:由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在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所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因此,根据前述一系列NRA规范性文件,可以将NRA账户概括定义为:由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在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资格的境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或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NRA账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
(一)NRA账户的法律性质
根据前述通知文件的界定,NRA账户系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所开立的账户,因此其本质上属于境内银行的境内外汇账户,该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划转、注销及涉及该账户的业务操作等均应适用我国法律针对境内银行的监管规范。厘清NRA账户的这一法律性质,对于判断NRA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及监管法律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境内企业以其境外关联企业所开立的NRA外币账户内的外币存款向境内银行进行质押以寻求境内银行融资,就该质押的法律效力的判断,应该适用境外质押人所在地的法律还是我国法律,就需要基于NRA账户本质上属于境内银行的境内账户还是境外账户来加以认定。此外,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NRA贷款,境内银行是否属于在境外借款人所在地展业,亦需要结合前述NRA账户的本质来加以判断(有关这一点,请见下述第五部分详述)。
(二)NRA账户的法律特征
NRA账户作为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的一种类型,在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户的划转规范、结售汇管理及外债等方面均有区别于一般境内账户及离岸账户的特征。具体而言,NRA账户的法律特征包括:
1、NRA账户的开户主体只能是境外机构,不包括境外自然人。同时,对于境外机构,通知并未对机构的组织形式提出要求,意味着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包括境外银行均可以成为NRA账户的开户主体。当然,并非所有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均为NRA账户,比如29号文第十二条所列举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等外汇账户等,则并不属于29号文所界定的NRA账户,而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管理。
2、对开户银行资格要求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资格”,区别于OSA账户所要求的“离岸银行业务资格”。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的境内银行都可以成为NRA账户的开户银行,因而使得有资格开展NRA账户业务的银行数量大大超过OSA账户业务银行(OSA账户目前仅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和平安银行四家),这也是NRA业务为何能取代OSA账户成为境内银行服务境外机构跨境账户主流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3、NRA账户的功能:外币NRA账户的主要功能为外汇存款、外汇交易、国际结算等;根据183号文的规定,人民币NRA账户的功能(收支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收入和支出;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人民币存款等。
4、NRA账户的划转管理:与居民账户之间的划转按跨境收支管理,与非居民账户之间可自由划转。具体划转规范按本外币两种不同币种区分如下:
(1)外币NRA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账户之间按跨境收支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NRA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指令直接办理。
(2)人民币NRA账户:境外机构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NRA账户”)之间的资金收支,按照跨境收支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人民币NRA账户向境外的划转,以及人民币NRA账户之间的划转,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直接办理。
5、NRA账户结售汇规范。就外币NRA账户而言,根据29号文的规定,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已经放开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币NRA账户资金结汇,但限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其他NRA账户。就人民币NRA账户而言,根据183号文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
6、NRA账户存款不占用境内银行的全口径额度。根据人民银行在《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规定,本外币被动负债已被列入了豁免项目,NRA存款不再占用境内银行的全口径额度。这对于境内银行吸引境外企业开立NRA账户,吸收境外低成本资金是一项重大的利好,有利于降低境内银行特别是中资银行的资金成本。
三、NRA账户在跨境融资业务中的应用及业务模式
基于前述NRA账户的法律特征和账户功能,NRA账户在跨境融资业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境内银行的重视,并不断开发和创新出不同的业务应用模式。目前而言,较为成熟的NRA跨境融资业务模式包括以下几类:
(一)境内银行向NRA账户持有人发放贷款
此业务即为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提供跨境贷款,包括NRA人民币贷款和NRA外币贷款。此业务的操作模式为由拟融资境外机构先在境内银行开设NRA账户,再由境内银行进行贷前审查,评估贷款项目风险后直接向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发放人民币贷款或外币贷款。此种业务模式与银行内保外贷的区别在于债权人为境内银行,而非境外银行,故其又常被称为“跨境直贷”业务。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跨境直贷,一般都需要境外借款人提供境内担保及境外担保,且担保(尤其境外担保)的足额有效往往成为银行关注的核心风险(具体分析见下文)。
(二)境内银行NRA账户资金质押担保业务
此种业务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为以NRA外币账户资金或人民币账户资金作为质押为境内机构或境外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在此业务模式中,若系以NRA外币或人民币账户资金为境内机构提供NRA账户质押,则该担保本质上属于外保内贷,银行应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9号文”)向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若以NRA账户资金为境外机构提供此类质押,则该担保模式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同属境外的其他形式的担保,无需办理跨境担保登记。
(三)利用NRA账户开展福费廷业务
NRA账户福费廷业务是指国际贸易项下,国内开证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贸易单据并承兑远期汇票后,经出口方(即NRA账户企业)向议付行申请,由议付行买断其远期债权并进行无追索权贴现的业务。该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善资金流。
除以上三项主要业务之外,NRA账户融资业务还包括加工贸易NRA融通业务以及NRA账户应用于工程承包融资等其他业务应用模式。总体而言,上述三种业务模式尤其是境内银行NRA跨境贷款仍是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及各种境外项目融资的主要业务模式,为境内企业“走出去”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
四、境内银行开展NRA跨境贷款业务的法律监管现状
作为NRA账户应用于境内银行跨境融资的一种业务形式,NRA跨境贷款除需满足与NRA账户监管相关规范,还需要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对该业务的监管制度及要求。就监管主体而言,NRA跨境贷款区分人民币NRA和外币NRA分别由人民银行和外管局负责主要监管,监管制度和方式亦有着一定的区别,其监管现状具体如下:
(一)人民币NRA账户跨境贷款业务的监管现状
对于人民币NRA账户,基于我国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需要,政策层面是持明确鼓励态度的,如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就明确允许国内商业银行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境外项目提供跨境人民币贷款。地方层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2016年4月份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13号),该通知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基于实际需要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目前,人民币NRA跨境贷款已广泛应用于各类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项目融资。
(二)外币NRA账户跨境贷款业务的监管现状
就外币NRA融资业务而言,目前核心的法律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但就该条的具体理解和适用,目前仍缺乏较为清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实务角度而言,办理外币NRA跨境贷款,最好由拟叙做该业务的银行与各地外管局提前进行沟通,确认其监管口径及要求。根据笔者实际经办此类项目的经验,目前部分地方(如深圳)外管局的窗口咨询答复意见是对于外币NRA跨境贷款并不做特别限制,也不需要特别履行报备手续,但需要拟开展跨境贷款业务的银行与当地外管局对接沟通来推进。因此,可以理解,此项业务目前在实操层面是有一定可行性的,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境内中资银行开展为境外企业发放外币NRA贷款的业务。笔者认为,从境内银行业务发展的角度而言,基于人民币国际化仍在路上这一基本现实,相较于人民币NRA,外币NRA业务是一项境内中资银行推进授信业务全球化的一项更易于切入的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潜力。
五、境内银行从事NRA跨境贷款业务典型法律问题解析
NRA跨境贷款业务由于涉及境外借款人和跨境担保安排,交易主体分属境内境外,使得客户审核(“KYC”审核)难度更高,法律关系更为复杂,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及防范的法律风险亦更多。根据笔者经办NRA贷款项目的实务经验,结合此类业务的特点,现就境内银行开展NRA跨境贷款业务涉及几个典型法律问题阐述如下:
(一)境内银行开展NRA贷款业务是否需要符合境外借款人所在地法律对贷款银行展业资格的监管要求?
由于NRA贷款属于面向境外借款人的银行授信业务,且贷款资金往往都为境外借款人用来在其所在国开展项目投资之用。从业务形态来看,似乎有境内银行在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开展银行业务的嫌疑。由于银行业务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都属于牌照类监管业务,而境内银行在NRA贷款的借款人所在地往往并未取得银行牌照,故境内银行面向境外机构提供的NRA贷款是否符合借款人所在国的金融监管要求会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实际上此问题也是多数境内银行做贷前审批时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予以明确的一个问题之一,即贷款业务在借款人所在国的合法性问题。
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理解NRA贷款本身是否属于境内银行在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开展的业务,如属于则需要考察借款人所在国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政策要求。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境内银行在境外开展的业务,需要考察NRA账户本身的性质,即其属于境内账户,还是境外账户。如笔者在前述“NRA账户的法律性质”部分所述,NRA账户属于境内账户,其该账户的开立、使用及业务操作等层面的问题均应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解释。故从本质上而言,NRA贷款属于境内银行的境内业务,只是因为其借款主体一方为境外机构,从贷款资金的最终流向层面而言属于跨境贷款。因此,NRA贷款并不是一项我国境内银行在借款人所在国所开展的银行业务。明确这一事实,并不意味已经回答了前述问题。就该问题,仍然需要境外律师结合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并咨询相关监管部门加以确认,但境外律师普遍并不理解所谓“NRA账户”是何法律含义,作为银行NRA贷款的项目负责律师,中国律师需要向境外律师解释这一基本事实,这将有助于境外律师在理解此贷款业务的法律本质的基础上依据其本国法律迅速找到前述问题的答案。在笔者经办的一项代表境内银行向一家美国公司提供NRA贷款的业务中,贷款方的美国律师对于NRA业务是否属于该境内银行在美国开展的业务及是否需要取得银行业务牌照提出了严重关切,但在我们中国律师团队向其说明NRA贷款业务本质后,其迅速得出了结论,同时在向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进行咨询求证后得到的答复亦是不需要另行取得牌照。
当然,如前所述,理解NRA贷款的法律本质并不意味着提供NRA贷款的境外银行在所有境外国家或地区都理所当然地不需要取得银行牌照或开展此业务的业务许可,作为境内银行基于审慎经营的原则,仍然需要聘请律师团队对此问题进行论证并给出意见。
(二)境内银行NRA跨境贷款的常见担保结构及其有效性问题
1、NRA跨境贷款担保架构
作为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提供NRA贷款及最终交割放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境外机构的担保是否足额有效是境内银行的核心关切之一。由于目前境内银行的NRA贷款业务(尤其外币NRA融资)大部分是面向境内中资企业的海外关联子公司开展的,因此境外借款人的境内母公司及控制人会首当其冲地被要求以其境内资产提供足额担保。同时,基于近年以来外汇扩流入、控流出的基本监管原则,为防止境内企业随意担保履约造成外汇流失,银行往往会要求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提供足额担保之外,还需要其以自身境外资产提供充实的境外担保。因此,会构成同时具有境内担保和境外担保的“跨境直贷”模式,该担保结构的具体架构如下:

前述担保架构的性质而言,应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定义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即“担保人在境内,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属境内和境外的”以及“担保人在境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属境内和境外”这两种“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结合。根据29号文的规定,此种形式的跨境担保不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
2、担保架构有效性审查
就前述担保架构的有效性而言,由于境外法律环境的差异,相对于境内担保,境外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往往是银行关注的重点和难点。具体而言,需要关注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1)境外担保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NRA跨境贷款项目中,境外担保合同系由境外担保人与境内银行所签订,属于中国法下的涉外合同,若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理论上,境内银行可以选择适用我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境外担保人所在地的法律。但实务中,在确定银行跨境贷款项下担保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一般并不单纯仅从法律熟悉程度、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考虑,而更多地需要考虑如何合法有效设立担保、以及发生债务人违约时如何更有效实现担保履约作为出发点。
因此,一般而言,境外担保合同项下,在境外律师的协助以及充分了解和查明担保人及担保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为更有效地设立起具有约束力的担保,同时亦能更好确保在实际担保履约时更具有可执行性,一般会更倾向于选择担保人所在地的法律作为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然,由于境内银行的NRA贷款合同一般都是约定适用中国法,因此会存在境外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主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一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境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否会被在其约定的准据法所在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或者是否会受到影响,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贷款银行需要向境外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即确认担保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所在国的司法裁判机构是否认可从属于以其他域外法作为准据法的主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确存在不认可的情况,则需要将担保合同的准据法修改为与主合同准据法相同的准据法或者是依据担保所在地的法律的要求对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进行调整。
(2)境外担保可执行性问题
在境外担保合同适用境外法律的情况下,为查明境外担保标的在债务人发生违约时是否可被有效执行,银行需要聘请境外律师对担保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就相关担保形式的合法性及担保安排的可执行性发表法律意见。同时,银行的境内律师团队应协助审核境外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并特别关注境外担保在形式上及公示程序层面与境内担保的差异,并提示银行注意有关该域外法下担保执行层面的特殊问题。以笔者经办的一起境内银行A向美国公司B提供NRA贷款项目为例,借款人B公司以其持有一块位于美国某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向境内银行提供担保。根据土地抵押合同的约定,若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贷款人(境内银行)可以启动针对该地块“止赎”(英文为Foreclosure,意即在担保人需以不动产作为担保标的履行其担保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取得其不动产的产权折价抵债或将该不动产拍卖以取得拍卖款偿债)程序。就该“止赎”程序,根据该州的法律,可以选择以非司法形式启动止赎(foreclose non-judicially),亦可以选择以司法形式启动止赎(foreclose judicially),但这两种形式优劣势分明,从效率角度出发,前者快速高效,后者耗时冗长,从效果层面比较,若债权人选择采取非司法形式止赎,则其从债务人身上可以获得的还款额仅以该止赎不动产的价值为限,无权再就不足偿还部分向债务人主张,相反采取司法形式止赎,则无此限额的规定。此规定与境内担保法律实务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为引起银行的重视,我们第一时间向贷款银行强调说明了此项执行程序的特殊规定。同时,在了解到该规定后,我们进一步向美国律师询问债权人在启动非司法止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未足额偿还部分,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进一步向境内银行进行了说明,并要求美国律师就此发表了书面意见,使得银行进一步确认了担保措施的足额、合法和有效。因此,在确保境外担保合法有效之外,银行还应充分发挥境内外律师团队的专业优势,确保境外担保标的的可执行性。
(三)境内银行NRA贷款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由于NRA贷款的借款人为境外机构,如何在借款人违约未及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针对该境外机构提起有效的债权追索程序也是银行需重点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
1、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还是仲裁?
在确定NRA贷款文件的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重点考虑判决或裁决在借款人财产所在地是否被承认和可被执行。相对于法院的跨境执行需要依赖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执行协定,仲裁因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存在,成为国际商事交易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银行NRA贷款文件一般优先考虑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2、选择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在确定将仲裁作为NRA贷款文件的争议解决方式后,如何来选择仲裁机构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具体而言,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优先选择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经验更为丰富的仲裁机构
由于NRA贷款纠纷属于典型的国际商事纠纷,银行在考虑选择仲裁机构时应优先选择有丰富的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特别是有处理类似纠纷经验的仲裁机构。就此问题,银行可以充分听取境内项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境内律师亦可以从多方调查、了解和核实有关仲裁机构在此类业务方面的经验及仲裁资源,从而给出有的放矢的建议。
(2)优先选择仲裁裁决在国际上更为广受认可的仲裁机构
选择NRA贷款仲裁机构时优先选择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广受认可的仲裁机构,是因为仲裁裁决作出后,需要向被申请人所在国家的法院提起承认及申请执行,如仲裁机构本身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专业知名度及良好的专业形象,其裁决被认可及执行的顺利程度会高出很多。
(3)选择仲裁机构需在经济便利和专业权威之间取得有效平衡
相对于国内仲裁多数当事人从经济便利角度出发往往倾向于选择当地的仲裁机构,对于NRA贷款这类国际仲裁而言,由于涉及境外当事人,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充分考虑仲裁机构的专业度和权威性。当然,考虑专业和权威也不是说要完全不顾成本和便利度,而是需要在成本便利和专业权威之间取得有效平衡。
(4)所有贷款文件(包括贷款合同与贷款担保合同等)在选择仲裁方式和机构上应保持一致
在为NRA贷款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往往发生贷款文件与担保文件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尤其境外担保文件与贷款合同的不一致),如其中一份文件选择A仲裁机构,另一份文件选择B仲裁机构。这些争议方式上的不一致,都可能会给后续发生纠纷后的实际争议处理时极大地增加诉讼或仲裁的成本,甚至造成很大的麻烦,如起诉或仲裁时无法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作为被起诉或申请对象。因此,境内律师在审核贷款文件时,应特别关注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在争议解决方式上是否高度一致。
(四)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提供NRA贷款是否需要受我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约束
有关此问题,目前直接相关的规定来自于《<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政策问答(第二期)》,该政策问答的问题15“银行境外放款项下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有何注意事项”的答复规定“银行境外放款用于支持境内机构境外投资项目的,如果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银行不得为相关主体发放境外贷款”。
政策问答的此项规定意味着对于就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提供NRA贷款是否需要受我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约束的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其次,如果NRA贷款的用途是对外投资,根据2018年3月1日生效的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的规定,借款人可能需要提交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或审批文件。之所以可能需要提交,而非必然需要提交,是因为11号令将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分为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这两种投资区分的关键在于境外子公司对外投资时,境内母公司是否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形式给予了支持,若未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支持的,则属于间接投资,按照11号令的规定,间接投资的情况下,若投资金额小于3亿美元,则境外子公司仅需向发改委报告即可,而无需另行办理ODI备案。若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投资提供了融资或担保支持,则境外子公司的此类投资应视为境内母公司的直接投资,因而需要办理ODI备案。
基于上述分析,境内银行在为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办理NRA贷款时,除应关注贷款及担保安排本身,还应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合规性作审查,同时,借款人亦应在申请此类贷款时,做好境外投资合规性的准备。
六、 结语
NRA账户体系作为境内银行服务境外机构的主流账户体系,是我国金融体制开放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境内企业走出去融资及中资银行授信业务国际化的一块制度基石。不断探索NRA账户功能的改进和完善,尤其是推动NRA授信融资业务的发展,对于实现跨境金融机制的创新,引进优质金融资源服务境内企业发展及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三个维度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该业务涉及境外借款人和跨境担保等诸多涉外因素,交易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境内银行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应高度关注各类重点法律问题,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实现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的良好平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