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清洁、保养以及物业人员的工资,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而一些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已缴费业主的利益。
被执行人唐某为大足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以来,唐某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长达29个月,共拖欠物业费6000余元。2024年6月,某物业公司于大足区法院起诉唐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全部物业费,法院判决唐某应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6000元。但唐某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唐某的银行账户。账户遭冻结后,唐某不思履行,反而致电法院,声称此事是他与物业公司的事,与法院“无关”,要求法院立即将其账户“解冻”。在电话中,执行干警向其详细释法明理,解释了履行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劝说其主动履行。但唐某态度嚣张,不仅拒绝支付案款,还扬言要投诉执行干警。见唐某态度较为顽固,执行干警遂根据文书上的信息,找到其住所,当面将拒绝执行的严重后果告知唐某,面对限高、拘留等处罚,唐某终于慌了神,主动将拖欠的6000余元物业费打到法院执行账户中,本案顺利执结。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整改,不能仅以个人主观感受服务不佳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
拖欠物业款不还,强制执行促履行
作者:杨天萧来源:重庆大足法院

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清洁、保养以及物业人员的工资,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