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完成了对已施行18年的《证据规定》的重大修改。其中修改41条,新增47条,对原《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调整。这次修改是对法律人业务知识的一次重塑。在整个诉前及诉讼过程中,证据运用不仅仅是必要法定程序的履行,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为更好的了解新规内容,笔者特将民事诉讼证据新、旧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以对照,结合具体案例,提炼出新规亮点,供大家参考,在前六期我们主要讨论了新规的当事人自认规则、书证提出命令、诚信原则、电子数据证据、鉴定以及质证问题。本期着重分享新规亮点之举证,后续文章敬请期待。
一、 证据规则运用
证据裁判主义
1. 含义:认定案件事实要以证据为本源,在程序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法院通过依法审核认定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法官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2.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讲清楚法官的这一裁判规则,让当事人了解到主动挖掘证据的重要性;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证据应当有取舍,提交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得出我们想要的“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的展现全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
1.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 (资格与能力) 。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证明程度的大小(作用与价值)。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有别,盖证明力有无之判断,系证据具备证据能力之后问题。
2. 证据能力
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想作为法官认可的证据,必须经过如下步骤: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证据本身真实;证据并非证据规则规定的非法证据;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经过质证程序。、
3. 证明力
证明力的判断适用自由心证制度,法官根据良知和日常经验来判断,所以社会经验和经历非常重要。律师可以通过补强或替换的方式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以部门法区分,民事诉讼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从法系区分,大陆法系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则是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对于某一待证事实,当一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让法官达到了较高的内心确信程度时,即便未能排除全部的合理怀疑,亦认可主张方的事实存在。
另一方可以提出反证,本证的目的是让法官内心确信该事实存在,反证的目的则是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因此反证方的证明标准只需要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使待证事实回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因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属于本证方,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本证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反证方即达到了反证的目的。
为防止律师陷入己方所持事实,建议律师通过模拟庭或引入第三方来矫正律师先入为主的观念;同时,律师要给法官补充纠纷所对应的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以是使法官对事实的认知更符合商业规则。
(以上内容参考:李馨《证据规则运用的“法庭艺术”与“律师应对”》)
二、举证责任
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释义
1. 举证责任:
(1)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2. 举证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上,主张可以分为积极主张和消极主张,如罗马法上流传千年之久的“肯定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著名法谚,就是将主张作了肯定与否定之划分。这条法谚的意思是,主张肯定事实(积极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否定性事实(消极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称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在这个典型范式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过款,是一个肯定性事实主张,所以,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主张自己从未向原告借过款,是一个否定性事实主张,所以,被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3. 举证法定例外: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缺陷产品责任诉讼、环境污染责任诉讼、高度危险责任诉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诉讼、共同危险责任诉讼、物件损害责任诉讼、医疗损害责任诉讼等。
4. 举证责任的法定性:
民诉法解释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原则上不能由法官分配。
三、免证事实
法条
新规第10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释义
1.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根据旧规是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才可以排除,新规变更为“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新规难度降低。
2. 新规降低排除标准,即第2~5项事实真伪不明,即为足以反驳; 6~7项事实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或相反事实成立的标准才可以排除。
延伸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一种拘束力,具有既判力的判断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当事人也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简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而对既判力所涵盖范围进行的限定,就是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作用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前诉确定判决能够在多大范围遮断后诉的请求和主张,此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又称物的界限或物的范围);二是何种范围内的主体要受到判决既判力的拘束,此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又称主体范围或人的范围)。
四、举证期限
(一)概述
程序 类型 | 阶段 | 举证期限 | 新规 |
普通 程序 | 一审 | 不得少于 15日 | 新规第51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二审 (提供新证据) | 不得少于 10日 | ||
简易 程序 | 不得超过 15日 | ||
小额诉讼案件 | 不得超过 7日 |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新规第52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诉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54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民诉法第65条第2款 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释义
1、延长情形: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包括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社会事件以及非当事人自身所能控制的因素)。
2、提出申请延长举证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旧规为举证期限内,新规更改)
3、提出形式:书面申请
4、法院审查: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 是否构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5、法院审查结果: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三)逾期提交证据
法条
民诉法第65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诉法解释101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民诉法解释102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诉法115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释义
法律后果 | 情形 |
证据失权 | 原则:证据失权为例外 情形: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
司法处罚 |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 个人罚款≤10万元;5万元≤单位罚款≤100万元 |
赔偿损失 | 赔偿因逾期举证致使其他当事人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 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
(四)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情形 | 举证期限 | 新规 |
提出管辖 权异议 | 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第55条(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追加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参加诉讼 | 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放弃举证期限的,其他当事人不能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第55条(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51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发回重审 |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1)因违反法定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 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2) 因遗漏当事人:应为新参加诉讼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3)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 情指定举证期限 | 第55条(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第55条(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公告送达 | 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 第55条(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五)反驳证据、补强证据不受举证期限约束
法条
新规第58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民诉法解释第99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释义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或者证明另一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或弥补其资格、形式上的瑕疵,以补充或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一般认为,举证期限针对主要证据发挥作用,补强证据作为佐证,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因此,当事人要求对主要证据在来源、形式上的瑕疵予以补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案例:
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353号判决书:“……第三,关于一审法院没有确定双方的举证期限、多次允许王荣涛举证的问题。经查,一审庭审中,王荣涛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借款协议书》以及转账支票等主要证据,庭审后,王荣涛就其自己原提供的证据增加了补强的证据,并对宝立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反驳证据。本院认为,举证时限针对主要证据发挥作用,而不适用于有关补强证据,因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9条关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此举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总之,一审法院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院对于宝立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六)证据交换的情形及时间的确定
法条
1. 庭前证据交换
民诉法第133条第4项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诉法解释第224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
2. 新规证据交换规定
新规第5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57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59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释义
证据交换之日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原则上为同一日。
五、删除“新的证据” 相关六个条文
被删除条文
2001版证据规则
第41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42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43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44条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45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46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
民诉法第139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民诉法第65条第2款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释义
2001版证据规则第41条、第44条要求“新的证据”应当是“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然而,民诉法中所谓“新的证据”,按其文意解释,仅是相对于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而言。民诉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诉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隐含之意就是,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都可以提供证据。新的证据是否为新发现的证据,只是法院判定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事由,如果确属逾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且对当事人不作消极处理,如果只是当事人忽略或者有意逾期提供的证据,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证据被采纳而当事人被处罚的结果。民诉法中“新的证据”之所以“新”,仅是相对于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而言,与该证据形成或者产生的时间无关。2001版证据规则中的六个条文已无存在必要,因此本次修订予以删除。今后,二审、再审程序不能再以所谓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再审“新的证据”为由,不予采纳当事人在前一程序中未能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证据。其仅能以民诉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则,判定该证据未能在前一程序中提交,是否有正当理由,具有正当理由时,应当采纳证据,不具有正当理由时,依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采纳,采纳证据的,则需要对当事人作出消极处理,不采纳的,当事人则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
六、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法条
新规第53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比
2001版证据规则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 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七、动产证据、不动产证据、电子数据证据
法条
新规第12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13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释义
1. 动产应当提交原物
2. 不动产应当提交影像资料。
八、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资料
法条
新规第16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17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释义
域外形成的证据:
1. 域外形成证据,需要公证或条约证明手续(删除了旧规的认证)
2. 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公证+ 认证/条约证明手续
3. 港澳台形成证据,需要证明手续。
外文书证或资料:
中文译本应随同外文书证或资料一起公证(及认证),或者一起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九、证据目录
法条
新规第19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释义
证据目录内容应当包括: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
十、证明妨害规则
法条
新规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案例:(2011)民监字第814号
“买卖双方均认可在交货时进行称重,都各自作出了称重记录......卖方提交了自己的称重记录,并据此认为其交货数量是4784斤。买方对此不予认可,但是在云南高院要求买方提交自己的称重记录进行核对时,买方以记录丢失为由不提交。因此,云南高院参照 《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采信卖方的称重记录并认定卖方交货数量为4784斤并无不当。”
十一、证人证言审核认定
新规第96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新规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十二、法官心证公开
新规第9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十三、调取证据
(一)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条件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 时限要求: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3. 调查取证申请书的内容
(1)调查对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内容:待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
(3)申请条件: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明确线索
注意:如法院不同意调查取证,不能申请复议。只能通过二审、再审程序解决。
(二)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
类别 | 原则 | 例外 | 要求 | 新规 |
书证 | 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第21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物证 | 应当是原物 |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第22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第23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十四、证据保全
诉中 | 诉前 | |
申请条件 | 1、保全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 2、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3、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
保全担保 | 1、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 2、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管辖法院 | 受理案件法院 |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2、 被申请人住所地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法院 |
申请主体 |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诉中或诉前) | |
申请书内容 | 保全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
保全方法 | 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影响最小原则 | |
赔偿责任 | 保全错误(保全申请错误和保全措施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 |
十五、物证、现场勘验及以摘录方式复制书证
新规第4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新规第44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十六、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法条
新规第49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释义
答辩期: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但未明确规定答辩失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