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张律师系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该律所为其依法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2021年8月的一天早上,张律师步行前往人民法院提交案件材料,在途径天桥下台阶时,不慎摔倒受伤,致腿部骨折。之后,其所在的律所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律师便将人社局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人社局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驳回了张律师的诉请。
案例分析:
一、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律师工作具有特殊性,从时间来说,不固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律师只要提供了证据能够说明其受伤时已经处于工作状态中即可认定工作时间;从地点来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有三种情况:1、只将律师事务所作为固定的工作场所,律师去往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地视为因公外出;2、将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都视为工作场所,但去往这些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视为上下班途中;3、将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及去往这些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都视为工作场所。该案中,二审法院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随意扩大工作场所的范围,不能把从家前往工作场所的中间路途也直接认定为工作场所。
二、受伤与工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在认定工伤时,除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认定外,人社局还会着重审查申请人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是否确属工作原因所导致。偶发性的接听电话、回复微信等不适宜必然认定为工作状态。本案中最重要的就是张律师自述因用微信沟通工作,分神导致摔伤,但人社局精准发现其微信沟通的时间和摔伤之间具有数分钟的时间间隔,切断了受伤与工作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不能证明张律师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案例总结:
律师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地点多样化,在认定工伤时要考虑这两个因素与工作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工作地点可以扩大解释界限,前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可以成为工作场所,但律师从家中前往法院等属于前往工作场所的途中,不能随意扩大到把从家前往工作场所的中间路途也直接认定为工作场所。
律师在因公外出时如何界定工伤
作者:钟群 霍振兴 张琛珺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述: 张律师系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该律所为其依法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