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方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要求赔偿财产性损失?

来源: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裁判规则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非机动车方请求赔偿财产性损失的权利。

01裁判规则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非机动车方请求赔偿财产性损失的权利。
0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体系上看,机动车驾驶应当认定为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当无疑问,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相得益彰。
首先,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符合一般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方式,且该项后半段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减轻责任的规定。
其次,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句话的根本点在于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恰恰符合无过错责任的内涵。
最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下的免责情形,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系规定。
03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仅为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方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例如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等财产性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这里的“侵权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而并不包括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则是指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一方。
结合上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仅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非机动车方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
另外,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载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且国家已经通过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式,及机动车一方还可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承担风险的分担和转移。
04延伸思考
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大家往往会对非机动车一方虽负事故责任,却无需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审判结果产生质疑,认为这样处理会导致责任失衡,造成非机动车方虽有责却不用负责的不良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当非机动车一方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应承担事故责任的,则常理下,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一定是存在某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故意可能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当然这应区别于非机动车方自杀、自残或“碰瓷”的情形。因为如果是后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当这种故意致使机动车一方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达到某种程度时,非机动车方极有可能需承担一定的刑事或行政责任,这便是非机动车一方的违法代价。
如果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尚未到达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条件时,那么首先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很有可能会致使其自身遭受一定的财产或人身损害,这便是非机动车方的违法风险;其次在向机动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时,非机动车一方也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这亦是其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意相呼应。
综上所述,作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亦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意,当不应予以支持。笔者在此也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车主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