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未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吗?

文章摘要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 随着经济生活不断发展,财务管理越来越规范。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

随着经济生活不断发展,财务管理越来越规范。由于账簿和凭证等财务材料能够反映出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也引起不法之徒的觊觎,他们往往从这些财务资料入手,进行逃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其中最常见的手段莫过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1、什么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概念:①隐匿是指: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②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所以这一类行为既是行政法律规制的重点,也是刑事法律制裁的对象。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不仅仅限于公司、企业人员,而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那么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是否会构成本罪呢?
首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主观意志因素方面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其次,本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一般达到销毁50万元以上的凭证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才能构成本罪,原则上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未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造成遗失或者损毁一般属于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追刑的几种情形

1、销毁据以财务核算的内部检测凭证
根据需要自制内部凭证是企业通常的做法,其中一部分是进入帐薄,一部分是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或者据以核算的记录凭证,最为常见的是仓库单、计量单、磅单等。作为据以财务核算的原始依据的凭证,也是会计凭证,同样需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2、非正常户销毁账簿
一般人认为,企业注销之后就可以万事大吉,其实不然,居于现实的考虑,一些轻微行为的案情,注销之后因种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很好追溯的也不少,但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依然会追溯到底。
3、协助他人销毁账簿同样会涉案
在实务中,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他人销毁东西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这样的事情较多发生在亲戚和朋友之间,是所谓碍于情面。其实不然,协助销毁犯罪证据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达到刑罚标准的依然会被判刑。
三、典型案例

庄诗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被告人庄诗立和唐某(另案处理)、黄某合股经营海丰县皇庭水都休闲会所。每月的营业额约100万元。按税务纳税规定,应以每月实际收入报账缴税,但庄诗立为了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审核完该会所财务周某的当月账目后即交代周某在公司用碎纸机将该会所相关会计资料进行销毁;然后再指令该会所会计陈某另造一套假账目,虚报公司的实际收入,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裁判结果:被告人庄诗立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四、律师提醒

为了防范企业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保管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1、会计凭证在制作装订后应及时加贴封条、防止被他人抽换凭证。
2、原始凭证不可以进行外借。如果有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审阅会计凭证,则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的批准,并需要填写“会计档案调阅表”,上面要注明调阅会计凭证的名称,调阅的日期,和调阅人姓名以及其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3、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为10年。
4、如果不慎遗失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需要找原开出单位,并取得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证明当中需要包含遗失原始凭证的号码,发生的金额和经纪业务内容等。由经办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领导批准,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