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国际奥委会、东京奥组委、日本政府联合宣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迫推迟的2020东京奥运会于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举行 。
眼下正值如火如荼的奥运盛会季节,我们也为大家科普一些奥运有关的法律常识。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在奥林匹克主义指导下,以体育运动和四年一度的奥林匹克庆典——奥运会为主要活动内容,促进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道德全面发展,沟通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全世界普及奥林匹克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社会运动。奥林匹克运动包括以奥林匹克主义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以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奥委会为骨干的组织体系和以奥运会为周期的活动体系。
总的来说,奥运会涉及既有公法问题,也会有私法问题。
国际奥委会是享有国际人格的非政府组织,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拥有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属权利,在实际中,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举办国通过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市场开发,将其转化为巨大的财产,并且成为举办奥运会的主要经费渠道。与此同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1年制定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公约》,此公约要求成员国非经国际奥委会许可,有义务拒绝以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其注册无效。除此之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还必须体现在各国的国内法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通过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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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会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OLYMPIC,OLYMPICS)” 、“奥林匹克周期(OLYMPIAD)”、“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OLYMPICGAMES)”、“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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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奥委会的会徽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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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承办本届奥运会期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会徽、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今年东京奥运会的口号是“United by Emotion(激情聚会)”)。
4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所谓隐性营销,是指非体育赛事正式赞助商的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名称、标志、产品或服务同赛事联系起来的行为。奥运会的隐性营销行为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赞助转播奥运会比赛的媒体,派人携带本公司产品进入奥运比赛场地,使用具有混淆效果的广告措辞等。隐性营销区别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是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隐性营销行为的后果是导致奥运会正式赞助商付出的高额赞助费缺无法得到合理回报,从而导致他们投资的减少,最终会影响奥运会的正常举行。因此,国际奥委会也将隐性营销当作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要求奥运会主办国及其奥委会保证在其国内没有冲击奥运市场开发计划的隐性营销行为。
兴奋剂的泛滥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这一体育赛事的不变原则,还引发了一系列其他的社会和文化问题,因此兴奋剂不仅是体育界重点铲除的毒瘤,也成为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
2007年2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旨在反兴奋剂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它促使缔约国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便提高公众进一步认识兴奋剂对健康和体育运动道德价值的负面影响。兴奋剂争议在历届奥运会上都是体育仲裁院特别分院受理争议中的主要问题,特别分院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包括严格责任原则、责行相适应原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等,这些原则既严格处罚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也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利。
为了更好地分析侵害人行为的属性,确定赔偿主体,在体育竞赛中将他人的伤害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可以免责的伤害;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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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各项比赛中,在竞赛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实施了合理的冲撞行为。比如,在篮球比赛中,如果是用自己的肩部或者臀部去排挤对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卡位”,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也是比赛规则允许的。如果是因为这种合理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对方受到伤害,这种伤害行为是可以免责的,也即不用给予赔偿,对方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其个人来自行负责,而不应该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体育竞赛中的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所以我们在此不讨论其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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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比赛中,在比赛规程不允许的情况下,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另如,在冲撞激烈的足球比赛中,不按照比赛规则,为了抢到球或者为了进球而故意用腿踢开对方球员或者使用手扯开对方球员,甚至从背后铲球等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的,应当追究致害方的责任,同时应该对受害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伤害对方的行为,我们认为其归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客观条件则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而主观条件有:行为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体育竞赛中故意伤害他人,既有侵权行为的出现,又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运动员所受的伤害是由侵害人所造成的,其违法性我们做了一个扩大的解释,在这里得法包括法律法规、比赛规则和社会道德;而且其主观上也有损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后果却故意而为之,当事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明知背后铲球会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却故意背后铲球,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这就是侵权行为。
我们认为在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即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有一定过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原则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
总之,对奥运会法律问题研究,不仅是国际体育法律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有了迫切的实践需要。对奥运会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必将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奥运会的相关争议,促进国际体育法向前发展。在此也预祝中国体育健儿从东京奥运会凯旋而归!
法眼看奥运,奥运相关的法律常识
作者:道可特法视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2020年3月30日,国际奥委会、东京奥组委、日本政府联合宣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迫推迟的2020东京奥运会于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