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等情形下的侵权责任认定与承担方式,《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而对于实务中较为常见承揽合同关系下的劳务用工侵权责任未做相关规定,例如A委托B承揽某项业务,B雇佣C实际参与该业务,提供劳务过程中C意外受伤。在此情形下,A和B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24年9月25日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填补了这一空白,本文中,我们结合实务案例,解读承揽合同关系下的劳务用工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方式。
01、案情概述
甲为某小区别墅业主,2023年6月,将别墅室内旋转钢梯和户外钢架焊制工作整体包给乙完成,乙雇佣了A进行焊接作业。作业过程中,A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A的继承人将甲、乙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救护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共计100万元。
02、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证明,甲与乙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而死者A与乙形成了事实上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A丙在焊钢架的过程中,从钢架上掉下摔伤,乙理应为提供劳务一方的A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应尽到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正是因上述事实与A的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死者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存在的潜在危险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同样亦存在过失,鉴于上述情形,本院酌情认定乙应对A死亡后果按照60%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案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作为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在选任乙作为承揽人过程中,就指示定作的承揽工作,对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条件及安全保障作业能力并未明确要求,采取放任行为,对此亦存在选任过失的情形,应在乙应承担的60%赔偿责任范围内,与乙共同承担20%赔偿责任。
03、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在房屋装修、家电安装、保洁、家政等多个日常服务领域中,承揽合同关系较为常见,而承揽人往往会将具体工作内容交由劳务人员实施,由此产生了劳务用工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与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责任主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劳务人员有权求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这有效衔接了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合理分配了复合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相应法律责任。
1、对于承揽人(接受劳务的一方)而言,应当向劳务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劳保防护用品,要求劳务工人签署安全文明作业承诺书,尽可能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对于存在显著危险的工作环境(如高空作业、公路作业、水面作业等),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以便当出现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时,尽可能减轻自身赔付义务。
2、对于定作人而言,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程中,应当尽到充分合理注意义务,审查承揽人的专业资质,聘用具备专业资质与劳动用工资格的承揽人,避免产生个人劳务关系。
在双方签订的书面承揽合同中设置相应合同条款,对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作出显著提示、要求承揽人在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及安全保障作业能力的前提下方可施工作业,要求承揽人签署安全文明作业承诺书并设置相应付款条件,督促承揽人积极履行义务;在承揽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及时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
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
作者:景铎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等情形下的侵权责任认定与承担方式,《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