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维权要点分析

来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规定。在《婚姻法》第39条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本文主要总结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五种无过错情形下维权所需要掌握的要点及注意事项,以便当事人重视。
一、婚内同性恋出轨,非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性恋的性取向是针对与自己同性的人而言,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配偶为同性恋者与同性间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出轨行为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轨行为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是以配偶一方是否与非配偶一方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为判断标准。所以,无论配偶一方是否是同性恋,只要其婚后与非配偶一方的其他人发生了性关系,那么都可以认定为出轨。
而且根据法定的“夫妻忠诚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因此配偶在婚内与同性发生恋情,已经违背爱情专一、感情忠诚,应当属于夫妻不忠行为。非出轨方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所规定的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多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婚姻中“婚前隐瞒自己系同性恋,婚后无法正常夫妻生活”的一方是否属于过错方呢?”有人认为:同性恋配偶主要是影响的是对方性生活,且因为外界普遍不能接受同性恋的原因,同性恋者无法跟第三者持续、稳定地在一起,并不会导致同性恋者放弃与其原配的婚姻,因此同性恋者不属于有过错方。但笔者认为:首先,同性恋者对另外一方最直接的损害确实是“性”(生理需求),进而导致了家庭生活存在严重瑕疵,夫妻关系僵化,甚至名存实亡。因此,笔者认为婚前隐瞒性取向,婚后即使没有出轨但已经因为性取向严重影响夫妻生活,那么也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应予照顾无过错方的情形。
二、无过错方婚内约定出轨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被依法支持;
在《民法典》施行前,唯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重大婚姻过错才具有法律意义(原《婚姻法》第46条);但《民法典》第1087条首次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之一。也就是说,违反忠实义务、但尚未达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也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如果在忠诚协议或者在发现出轨行为后的保证书或赔偿协议中中约定了金钱违约金或赔偿款,则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履行及执行。例如在一起过错方自认存在过错的案例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协议不成的的情况下,应按照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子女由原告抚养携带,原告是女方,原告也是无过错方,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三个照顾要件。因此,在分配财产时,必须极大的倾向于分配给原告。……五、关于过错赔偿的问题,被告在协议中自认存在过错,本院予以确认。当时被告自愿负担 28 万过错赔款,可见有能力负担。原告仅主张 18 万过错赔款,小于被告能负担的金额,本院予以全部支持。
再如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田某与苏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性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定,同时亦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归无过错的一方所有,因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湘潭市**区人民法院岳民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600000元债权,应确认为田某所有。再如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定:该保证书程某1承诺如果其没有做到保证书五件事,房子所有权归张某支配,程某1自愿净身出户周王庙40号。首先,程某12017年1月28日签署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保证书内容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可见,目前的审判规则对于无过错方婚内约定出轨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被依法支持。
三、家庭暴力未造成实际伤害亦构成过错方;
家庭暴力主要有身体暴力,经济暴力,冷暴力,性暴力这四种类型。根据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仅指身体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目前还 存在一定的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行为上,有主动且具体的侵权行为,比 如残害、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二是在结果上,给家庭成员的身体及精神带来 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主观上是 故意,不包括过失。具备上述四要件,即构成家暴。
但是对于将“一定伤害后果” 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之一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一定伤害后果”究竟是哪种程度的后果,实施暴力者打多少次才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相对模糊。《反家庭暴力法》第33 条规定,实施家暴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家暴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家庭暴力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的标准是相对明确具体的。家暴达到犯罪行为的,例如故意伤害这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由于其性质十分严重,法律对定罪标准、轻伤、重伤认定标准也是十分明确的。
但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何认定这种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相对模糊。在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轻微伤之下,实施几次暴力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构成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完善的空间,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判权不利于裁判立场的统一,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将“实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暴的必要标准。认为如果没有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结果就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这对家暴的认定过于严苛,十分不利于对婚姻中受害方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的以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将伤害后果作为参考标准,而非必要标准。
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也提到,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在认定家暴行为时不应将该行为实际造成了伤害后果作为必要条件。只要无过错方做出相关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
实践中受害方应加强留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固定证据。诉讼中,由于部分当事人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不能及时留存照片、诊断证明、通话记录、微信和短信记录、纠纷解决过程记录和施暴方的书面材料等,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建议强化证据意识,在发生争议时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且特别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权力机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的辅助佐证,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四、卖淫或嫖娼被认定存在过错,分割财产是将予以少分;
卖淫、嫖娼与婚外情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卖淫、嫖娼以金钱为基础,而
出轨大多以好感为基础。以提供金钱财物为媒介换取性行为以得到满足无疑也是对婚姻的巨大背叛,同样都是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违反,且过错程度丝毫不亚于婚外情出轨,损害了受害方的人格利益,给其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超出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因此应当属于有过错的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予以多分财产。
如一起河北省案例中,上诉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嫖娼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使上诉人吴某 1 受到了严重伤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吴某 1 利益,对于过错方王某应少分财产,本院酌定王某对河北省滦平县清水湾楼房享有 30%份额,吴某 1 对该楼房享有70%份额,不再设定双方婚生子吴某 2 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王某主张不应设定吴某 2 房屋居住使用权的理由和吴某 1 上诉请求王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还有一起通州区法院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婚姻法》第4 条第46 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 条作为裁判依据,认为被告的多次嫖娼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原告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因此,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要求多分割财产的请求。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在卖淫嫖娼这个问题上,注重说理,强调嫖娼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嫖娼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过错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隐藏、转移、挥霍财产的一方系过错方,离婚时应少分该部分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比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删除了“离婚时”这一时间前提,据此,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在离婚阶段,只要实施了前述法条规定的行为,无过错方一是可以在离婚后再次诉请分割共同财产,二是可主张过错方对财产少分或不分。而且本条在《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夫妻中的一方为了达到减少对方分得财产数量的目的,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采用隐蔽、转移、变卖、毁损以外的方式,不以发挥财产效用为目的,任意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无谓损失的行为,亦严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利,构成侵权。
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84万元)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但实践中,对于具体的分割比例由于没有现行法规定,也是一个比较难以认定的问题。具体还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请求以及个案情节酌定,比如财产的金额、双方对家庭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转移一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双方对抚育子女家庭义务的承担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以上为笔者总结的五种常见的无过错方情形,综上所述,在我国今年推出《民法典》以后,使得有效的在进行由于过错导致离婚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好无过错方的基本权益,以此让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 更加具有正义性,符合人民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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