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一个曾在娱乐圈迅速蹿红的名词;“阴阳合同”,一个曾在自媒体引发全民热议的话题。抛开“热点”,关于“阴阳合同”,还有哪些不能不说的秘密。“阴阳合同”的内涵是什么?“阴阳合同”有哪些风险?“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基于此,笔者将从专业的角度和大家分享这三个问题,写一写这不能不说的秘密。
1“阴阳合同”,不能不说的内涵
“阴阳合同”这一名词并非是我国《合同法》上的独特概念,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就同一事项所订立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对内,能真正反映当事人内心意思表示的合同,为“阴合同”;而另一份对外,在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或备案时使用的合同,为“阳合同”。
实践中,“阴阳合同”亦被称为“大小合同”或“黑白合同”。同时,基于少缴税费、增加贷款等特定目的,当事人之间在商业往来中会经常签订“阴阳合同”。
因此,该类合同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招投标、演出服务及股权转让等领域。
既然,现实中出现了大量“阴阳合同”,那么“阴阳合同”的内涵是什么?
是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内容的补充协议?还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无效合同?抑或是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笔者认为都不是,因为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阴阳合同”与其他合同的重要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项分别达成两次一致的意思表示,一次为真实的,一次为虚伪的。其中,“阳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通过谋虚伪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并不实际履行该合同;而“阴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则是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该合同并自愿接受其约束。因此,“阴阳合同”的内涵可以明确为一种通过谋虚伪意思表示下的隐藏行为。
2“阴阳合同”,不能不说的风险
“阴阳合同”看似花团锦簇、十分美好,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实现商业往来的“共赢”,但这花团锦簇的背后却隐藏着不能不说的风险。如果,选择签订“阴阳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应权衡利弊,做好随时可能“翻车”的准备。简言之,“阴阳合同”存在如下不能不说的风险。
风险一:民事纠纷的风险
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签订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同时,基于减
少税费、增加贷款等目的,当事人另行签订用于登记或备案的“阳合同”。
但实践中,当事人在实现特定目的后,基于利益的驱动可能就合同履行情况发生民事纠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就结算工程价款而发生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就房屋价款差异而发生的纠纷等。
风险二: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阳合同”作为当事人通过谋虚伪意思表示的合同,且当事人通过虚报价格等方式骗取贷款或规避税收的,合同理应无效。而“阴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其效力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判断,
若“阴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存在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风险三:违法犯罪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当事人之间签订“阴阳合同”而逃避税收监管,少缴税费的,一旦被发现,就存在被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当事人之间签订“阴阳合同”而逃避税款的金额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四:信用不良的风险
由于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税收监管或骗取贷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所以当事人之间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逃税行为、骗取贷款行为纳入征信体系,留下信用污点,最终对当事人以后的工作与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3“阴阳合同”,不能不说的效力
实践中,“阴阳合同”效力的判断是解决各类“阴阳合同”纠纷的关键。其中,“阴合同”作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其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理应视为有效的合同,对此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但对于“阳合同”的效力,则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意见。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阳合同”作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无效,但笔者认为如果将“阳合同”简单粗暴地认定为无效合同,并不稳妥。实践中,“阳合同”主要是通过虚假的价格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目的,所以“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显然是无效的。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笔者认为价格条款的无效并不会影响“阳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此时,若“阴合同”与“阳合同”的有效部分并不一致,该以谁为准?根据江苏省高院的裁判观点,如果合同实际履行,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此外,对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阳合同”,法院可能会认可“阳合同”的效力,进而以“阳合同”的条款为准。比如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根据《最高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然,该法条的适用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中标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不能适用这一条。比如当事人违法招投标,另行签订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阴阳合同”均为无效。
特别提示
“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损害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当事人来说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尽管如此,“阴阳合同”的签订已经成为某些商业领域中的惯例。基于此,笔者虽然并不建议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收监管或骗取贷款等,但若因此发生纠纷,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风险的,由衷建议,当事人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或产生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关于“阴阳合同”不能不说的秘密
作者:王普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阴阳合同”,一个曾在娱乐圈迅速蹿红的名词;“阴阳合同”,一个曾在自媒体引发全民热议的话题。抛开“热点”,关于“阴阳合同”,还有哪些不能不说的秘密。“阴阳合同”的内涵是什么?“阴阳合同”有哪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