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李某来到昆明办事,因急需用钱向贾老板借钱。贾老板和李某是河南老乡,贾老板抹不开面子便借了10万元现金给李某。李某也很爽快地向贾老板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期半年,事情办完后,李某回到原籍河南。借款到期后,贾老板多次催收未果,感叹“欠钱的人才是大爷”。贾老板到律所咨询了律师。
贾老板:×律师,听了您的建议,现在我公司所有的业务合同都已把管辖地约定在昆明了。但李某出具的是借条,没有约定管辖地,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我就要回河南告李某。打拼这么多年,现在我都是半个云南人了,基本不回河南,能不能想想办法?
×律师:算您问对人了。2015年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现在昆明的法院都受理此类案件了。
经律师整理案件资料,起诉到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后,李某及时还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提示
2015年下半年至今,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因未签订借款协议,甚至没有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等原因,导致出借人维权困难。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在本人住所地起诉,大大方便了出借人维权。
公民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公民的住所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身份证载明的户籍地为住所地,如果您常年在外地打工,则建议您及时办理相关暂住证明,以证明该地为您的经常居住地,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出借人也是可以当“大爷”的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李某来到昆明办事,因急需用钱向贾老板借钱。贾老板和李某是河南老乡,贾老板抹不开面子便借了10万元现金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