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家住北京的刘某(男)与李某(女)于2007年10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的一套两居室房屋进行分割:南侧一间归刘某所有,北侧一间归李某所有。后因双方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于2008年3月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此案最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
此案涉及到物权问题,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与排他的权利,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一个特定的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否则物权则无法实现。
本案中,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只能认定为是一个特定的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然一套子可以共有,但法律不能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实践中不能将一套房子分割成若干个房间,以房间为单位设定所有权。如果这样做这样就破坏了这套房子的整体性,就改变了房屋的法律性质,就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更无法进行房产变更、抵押等登记,从而导致物不能流通,物权人无法行使支配权、排他权。
所以,刘某的要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法院的判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
离婚要分房,不能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作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家住北京的刘某(男)与李某(女)于2007年10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的一套两居室房屋进行分割:南侧一间归刘某所有,北侧一间归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