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2012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二十五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始施工,2013年3月下旬,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完工协议书,明确了工程已进行验收。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17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工程决算。2013年5月初,乙方在未验收装饰工程的情况下,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即开始营业)。根据工程的实际完工情况,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40余万元,但乙方不予审定,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
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依据单方的工程决算,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乙方立即支付工程款20余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被申请人乙方在书面答辩中称: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甲方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另外,垫付工程款不应发生利息。请求仲裁庭裁决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开庭仲裁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并在开庭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供应材料数量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对工程的决算始终未达成一致,无法最终调解结案。
经仲裁庭合议,依法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甲方实际完工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行质证。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仲裁庭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16.5万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
【评析】
本案是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争议,而非单纯的拖欠工程款争议。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的认定
第一、关于工程垫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仲裁庭认为,根据该条内容可知,目前我国法律对垫资问题并不采取否定态度,而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对垫资的性质和利率有所约束。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数额及利率标准,因此,对于甲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利息数额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乙方在答辩中称:甲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经仲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为双方共同验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2013年3月下旬,签订了工程完工协议书,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大致确认。2013年5月初,乙方在未与甲方共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
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庭评议,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和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乙方即发包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和擅自动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即使确有质量问题,责任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因乙方未就该项主张向仲裁庭提交相应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方对所谓“质量问题”有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第三、关于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问题
甲方在仲裁请求中要求裁决乙方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付款时间仅约定了“开工时预付十万元,工程进度50%时付6万元,工程进度75%时再付3万元”,但对何时付清未作约定,同时,在工程完工后双方未进行决算。
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仲裁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经仲裁庭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并结合实际,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其早应支付,因其未支付确已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付清工程款的时间,欠款的数额是在仲裁庭裁决中确定的,即仲裁庭作出裁决开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才明确,故延期付款的责任不应支持,如乙方在仲裁庭确定的支付工程款期间内不支付,才应产生延期付款的责任。
经仲裁庭评议,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加公平、更加符合实际,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 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总的来讲,要防范工程款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承包企业很难揽到工程,所以对工程项目格外珍惜,这容易形成一种志在必得的心理,这种心里 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度考察的忽视,则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钱的结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能力对承包企业的权利实现是至关重要 的,故必须对合作伙伴的情况要有所了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东构成,企业信誉如何,有无违约记录,对外负债,主要固定资产现状如何,项目资金的来源、到 位及监管情况等等。
2、审查建设手续。有些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建设方的建设意图超越审批范围,如果承包方不问青红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于困 境,为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碍。例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而发包方却想建到五层以上,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建设,建设过程中很可能遭到规划部门 勒令停工,承包方势必进入僵局。再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把楼建设到五层以上,事后,该工程被城建规划部门勒令拆除,承包 方主张五层以上部分的工程款就有了难度。
3、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合同是承包方实现权利的最重要的凭证,合同是否规范、表达是否准确、严密、详细对承包人来讲十分关键。有的人常常认 为施工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没有什么可以发挥的。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建设部推荐的格式文本是为了双方订立合同方便、规范,但格式合同里是很多可以选 择的条款,并且有些是空白条款待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4、完善施工手续。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方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就很被动。故施工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签单一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履行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例】 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2012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均进行了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