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抖音视频侵权了么?

来源:知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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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 7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MCN短视频商用音乐侵权案。

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
7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MCN短视频商用音乐侵权案。
“VFine Music”控告“papaitube””侵犯日本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要求papitube赔偿音乐版权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5.7万元。
事发的起因是papitube签约视频博主“Bigger研究所”在广告短视频“维密后台,奥斯卡红毯必备,美白牙齿小技巧”中未经授权,使用了“Lullatone”于2011年发布的原创歌《WalkingOntheSidewalk》。
短视频所引发的侵权问题,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的,类型复杂多样,例如视频“盗用”、将热门节目影视音频拆分为短视频上传、鬼畜视频制作、短视频擅自使用他人文字音乐作品、翻唱音频制作等。
短视频侵权问题的“多”和“杂”与短视频行业本身的发展现状及短视频本身“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特性有关。
2019年上半年移动互联网发展态势中,娱乐化内容消费依然是时长增量主要来源,尤其短视频行业,贡献了六成以上的整体时长增量①。根据艾瑞分析,自2018年以来,短视频行业已进入成熟期,短视频行业发展趋于完善和稳定,探索盈利变现方式成为阶段重点②。 同时,短视频产业链十分复杂,一方面表现为,目前短视频内容生产商的联盟聚合化,即从最初单纯的UGC(用户生产内容,如papi酱、办公室小野)形式,到现阶段将不同类型和内容的优质PGC(专业生产内容,如一条、二更)或UGC联合起来,保障内容持续输出,帮助PGC或UGC持续变现的MCN,例如papitube这样子的。复杂性还同时表现在整个营销链条内部业务流上,整个流程涉及,从内容方(MCN\PFC\UGC\KOL)到平台方(如抖音、快手、秒拍),再到内容分发渠道(如微博、爱奇艺、腾讯、微信)、电商变现渠道(如淘宝、京东、小红书),尤其中还涉及到直播与二次传播的问题。
关于短视频侵权,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
什么样的短视频是受著作权法调整的?也就是说构成作品。
认定中,独创性是短视频认定作品的难点,现阶段短视频创作,内容同质化严重,制作门槛低,一部分短视频是基于模仿,有的直接抄袭,并不具有独创性。而对于具有模仿性质的短视频,并非都“一竿子打死”,在判断层级上,首先要区分模仿的内容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如果模仿的仅仅主题,因主题还未满足具体的表达,属于思想层面,并不受到著作权法调整,此种类型短视频如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应具备独创性。就“快手公司”的“PPAP”短视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涉案视频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③
同时,在本案中,法院针对短视频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即视频的时间长短对独创性判断的影响,做出了回应。法院认为,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也就是说,短视频的“短”丝毫没有影响到其独创性,此种观点在后续的同类型案件判决中亦得到认可。在“我想对你说”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④
短视频中的“适当引用”界限在哪里?
“适当引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合理使用”制度情形中的一种,“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穷尽列举形式,并无原则性条款规定合理使用的要件,无兜底性条款,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第(二)项是侵权抗辩中最常被被诉侵权方使用的一条理由。
但“适当引用”常会被解读成为引用数量上的适当,认为引用数量的比例是判断是否“适当”的标准。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将热门节目影视音频拆分、截取、剪辑后制作成短视频,形成解说视频、鬼畜视频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的小视频,尽管“引用”的比例在原作品中所占不大,但仍有很大的可能被认定为侵权。除了对使用目的进行判断,引用是否“适当”还需要看,引用部分是否构成原作品实质性部分或者是否能够单独构成作品部分。对于类似《我是歌手》音乐综艺节目, UGC拆分、截取若干只有几分钟的小视频,上传至平台,由于其拆分通常会以选手演唱曲目为单位,其为实质性部分,同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
甚至,对于某些影视作品来说,单幅影视剧截图也可能构成单独的摄影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例如,被本人偏爱的由塔西姆·辛导演的《坠入》,其两小时的电影时长,每一帧都美到极致,可称得上帧帧是作品;由韦斯·安德森(Wes Anderson)自导自演的《布达佩斯大饭店》,贯穿电影始终,电影构图从头至尾近乎强迫症的对称…
在法院曾经的判决中,有对视频截图单独认定为作品的表述,在“小丈夫”案件当中,法院认为,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⑤。故,引用的适当性问题“不看数量看质量”。
就在近日,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中,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法院认为,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⑥
至于,鬼畜视频中有关截图素材拼接中的“适当引用”问题,更为复杂。鬼畜为一种视频制作手法,代表特点为画面和声音重复率极高,且富有强烈的节奏感。鬼畜通过对严肃正经话题进行解剖后通过重复,再创作等形式用以达到颠覆经典、解构传统、张扬个性、强化焦点、讽刺社会的一种艺术形式。⑦
b站up主上传的鬼畜视频的类型通常有两种,一种类型的鬼畜制作素材通常源于一个作品(如“雪姨”的“你有本事抢男人”),该种类型的鬼畜有可能涉及对原作品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还有可能引发有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纠纷,如前段时间的蔡徐坤“鸡你太美”鬼畜;还有一种类型的鬼畜制作素材来源于众多不同作品,制作者往往将原作品的表达打碎,脱离原有表达,在使用目的上也并非是意图再现原作品。有的观点认为该使用构成“转化型使用”,鉴于我国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穷尽列举中并无规定,同时缺乏“兜底条款”,以鬼畜为代表的新型网络视频现象,关于侵权的判定合理使用边界的划分,司法中如何认定以及对立法后续的影响,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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