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国际仲裁中的费用分担问题。仲裁庭在裁决了费用分摊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涉及核算(也称“厘定”)当事人具体的费用金额(taxation of costs),即哪些费用可以算作胜诉方能向败诉方取回的成本。胜诉方一般会列出其为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名目、具体金额及相应的证据,再由败诉方对此提出质疑,最终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在可取回的成本中,当事人最为关注的当属代理律师的收费,如果某一方聘用了多位大律师或者资深大律师,这无疑会是一笔相当昂贵的支出。
- 然而,并非发生的任何律师费用胜诉方都能向败诉方取回,国际仲裁中亦有一定的规则及实践可循来规范各方的行为。国内客户在参与仲裁案件前,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并提前作出统筹安排。
第一节 胜诉方向败诉方主张取回费用的大原则和核算基础 - 胜诉方可向败诉方取回费用的大原则是“补偿性原则”,即胜诉方只能从对方处获得所花费成本的补偿(indemnity),而非从中获利。这种做法类似于中国合同法项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权利人能够主张的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作为缔约成本的信赖利益,而非基于履约的预期利益。
- 在英国法下,胜诉方可向败诉方取回费用成本的核算基础有两种,一种是“标准基础”(standard basis),另一种是“补偿基础”(indemnity basis)。[1]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但共同点是只有胜诉方合理发生且合比例的费用才能向败诉方取回,任何不成比例的费用(即便合理)都可能会被仲裁庭扣减或驳回。标准基础是指如果胜诉方无法举证证明某一项费用是合理且成比例的,则疑点利益归于败诉方,该费用胜诉方不能向败诉方取回,这对胜诉方是不利的;而补偿基础则是要由败诉方来举证证明胜诉方哪一笔费用的花费是不合理的,否则就假设是合理,即对败诉方不利。
- 在这两种计算方式中,补偿基础带有对败诉方惩罚的意思,胜诉方更希望仲裁庭适用该方法核算费用。但在国际层面,仲裁庭适用补偿基础核算费用的情况较少,大多数仲裁案件会适用标准基础,除非是出现非常不合理或滥用程序等情况。例如,在一起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在抗辩请求中所承认的事实显示其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承认责任,否则之后的费用应按照补偿基础核算,仲裁庭经考虑后支持了该请求,理由是其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所显示的事实的确毫无胜诉希望,如果其仍坚持导致最后败诉,则应该承担补偿基础的费用。[2]
第二节 律师费用的核算问题
(一) 外部律师的收费应满足合理需要 - 上文已述,无论在哪种核算基础下计算,只有合理的费用才能向败诉方取回。当然,是否合理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即CPR规定,在认定合理与否时可参考以下因素:(1)各方在诉讼之前和诉讼期间的行为;(2)争议的标的金额;(3)该争议事项对各方的重要性;(4)事项的复杂程度或特殊性;(5)所需要的技术、努力、专业知识和责任;(6)花费的时间等等。[3]
- 胜诉方在提出申请时,一般会列出每一位律师成员的工作时长、小时费率及工作内容等,对仲裁期间每项工作内容的时间及费用金额进行细分,所需要的详细程度一般取决于仲裁庭的要求。其次,胜诉方还会结合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代理律师团队的组织方式,说明该等费用为什么是合理的。例如,费率较高的大律师或合伙人所花费的时间一般要少于初级律师所花费的时间,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未合理节省费用。
- 而相对于败诉方来说,其就要针对胜诉方所列出的名目挑出不合理的地方,以抗辩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例如小时费率过高、在特定工作上花费时间过多或律师团队成员之间有明显的重复工作等等。[4]
(二) 胜诉方支付的风险代理费用能否向败诉方取回? - 虽然国内客户经常会与律师约定有条件的收费安排即风险代理费用(contingency fee)。但是,必须注意这些费用很可能不会被仲裁庭所支持。根据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仲裁庭成员背景,最后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截然相反。根据ICC报告显示,只有一部分案件的仲裁庭会考虑支持风险代理费用。例如,在一起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与代理律师约定如果被申请人被裁决应支付申请人有关款项,其中的20%应作为风险代理费用,该案仲裁庭在计算风险代理金额后认为这是合理的。[5]但相同情形并不总是发生,在另一案件中,仲裁庭排除了胜诉方费用中的3.5%风险代理费用,认为该费用不能由败诉方承担。[6]更多的案例显示,获胜一方的风险代理费用无法从败诉方取回。
- 如果所适用的法律是英国法,那么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英国法下此前一直只允许律师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来收费,但目前也允许律师与当事人共同承担风险,即有条件的收费。如果最终败诉,律师可以不收费或只收少量费用,但如果胜诉,律师可以多收费,最高限额是其正常收费的二倍。[7]
- 而在新加坡,根据在先判例,风险代理收费一直是不被允许的。新加坡允许律师收费的方式一般为按时间收费(time-cost basis)、固定收费(fixed-fee basis)和固定收费基础上的限额收费(fee cap),这几种收费方式一般会得到仲裁庭支持。不过最近新加坡对待风险代理的态度也有一些改变。2021年11月,新加坡司法部提出了一项新法案,旨在允许某些特定法律活动可以约定有条件收费安排,其中就包括国际仲裁,但其规定风险代理收费不能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金额。这项法案于2022年1月通过,目前尚未施行,可以预见新加坡未来对国际仲裁中的风险代理费用将会有新的实践。[8]
(三) 胜诉方的内部律师或员工的费用能否向败诉方取回? - 对于胜诉方的内部律师(包括内部管理人士或员工,下同)因参与仲裁案件所产生的费用能否向败诉方取回的问题,仲裁实践中亦有不同观点。但在英国法下的大原则是支持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取回内部律师费用,前提是其内部律师的工作是直接与案件相关且必要,以及没有与外部律师的工作有不合理的重叠。
- 根据ICC的报告显示,有的仲裁庭认为参与处理纠纷本就是在他们(即内部律师或员工)的工作内容范畴之内,尤其是当事人同时也聘用了外部律师的情况下。在一起ICC仲裁案件中,该仲裁庭认为既然当事人已经聘用了外部律师,那么其内部法律人士的工作应当不会超出正常的工作时间或负荷,因此驳回了胜诉方主张取回内部律师费用的请求;但也有仲裁庭认为处理纠纷是管理公司事务以外的工作,因此可以主张取回。在另一起ICC案件中,仲裁庭认为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内部人士为处理纠纷所花费的详细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及费率(必须是合理费率),则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支持其请求。[9]
- 我们建议,对于国内客户来讲,最好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就明确将内部律师费用与外部律师一起,作为胜诉方可取回的费用成本列入协议条款当中。在争议发生后,详细记录内部律师因处理纠纷所花费的时间与有关工作内容,以保留证据,取得仲裁庭的认可。核心的原则是使仲裁庭采信其支持胜诉方取回该笔费用是公平、合理且合乎比例的,尤其是当败诉方存在不诚信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仲裁庭更有可能支持胜诉方的该等请求。
- 总的来说,与费用分摊一样,仲裁庭对核算律师费用(包括如专家证人、事实证人等其他费用)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仲裁庭在决定该问题时同样会考虑到适用法律(applicable law)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以避免日后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不必要的风险。
- 总之,国内客户在参与国际仲裁前,有必要掌握并理解费用核算制度的要旨和技术性规则,以保护自身利益。
[1] Civil Procedure Rules-Rules and Directions, Part 44.3 Basis of assessment
(1) Where the court is to assess the amount of costs (whether by summary ordetailed assessment) it will assess those costs –
(a) on the standard basis; or
(b) on the indemnity basis.
相关详细规定可参见:https://www.justice.gov.uk/courts/procedure-rules/civil/rules
[2]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113页。
[3] Civil Procedure Rules-Rules and Directions, Part 44.4 Factors to be takeninto account in deciding the amount of costs
(3) The court will also have regard to –
(a) the conduct of all the parties, including in particular –
(i) conduct before, as well as during, the proceedings; and
(ii) the efforts made, if any, before and during the proceedings in orderto try to resolve the dispute;
(b) the amount or value of any money or property involved;
(c) the importance of the matter to all the parties;
(d) the particular complexity of the matter or the difficulty or novelty ofthe questions raised;
(e) the skill, effort, specialized knowledge and responsibility involved;
(f) the time spent on the case;
(g) the place where and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work or any part of itwas done; and
(h) the receiving party’s last approved or agreed budget.
[4]StuartDutson, Andy Moody and Neil New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 PracticalGuide, Second Edition, Globe Law and Business Ltd, P347, 2019.
[5]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Commission Report: Decisions onCost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26, Issue 2 2015.
[6]同注释4,ICC报告。
[7]同注释2,杨良宜:《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第129页。
[8] No Win No Fee: Contingency Fee Lawyers in Singapore,参见:https://singaporelegaladvice.com/law-articles/contingency-fee-lawyers-singapore/
[9]同注释4,ICC报告,第27页。
国际仲裁中的律师费用核算
作者:乔焕然 王子涵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1.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国际仲裁中的费用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