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帖来了!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公号开通以来,承蒙大家首肯,不少认识的不认识的朋友纷纷关注。

公号开通以来,承蒙大家首肯,不少认识的不认识的朋友纷纷关注。每天都会有不少朋友通过公号和我的个人微信号提出各种法律问题和咨询,而作为一名苦逼的律师,各个案件忙忙忙,各种活动多多多,office的日常运营杂杂杂,实在精力所限无法一一解答。但同时,我又发现很多朋友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索性挑一些很多人问,又很有意思的问题集中回答,快去找找看看有没有你问的问题哈!如果大家喜欢,我们以后争取定期搞一些集中答疑哦,先给各位拜个早年啦!
【调岗降薪】
我有个亲戚在XX超市其中一个店任店长,工伤休息期间,公司将其调到其他店任百货部副经理,我们在一个月内提出了异议,并因协商不成,主动向XX超市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经查:1、劳动合同上岗位笼统定为:经营或管理岗位,而公司也只有管理或员工岗位; 2、工资有所降低。

1、我们能不能以XX超市单方面调岗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岗位约定笼统,从店长到百货部副经理是不是调岗?怎样理解这个问题 ?
答:
1、调岗和调薪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若无充分合理的法定理由而擅自调岗降薪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尽管劳动合同对岗位约定笼统宽泛,但员工作为某店店长向公司提供劳动,相当于双方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因此,除非店长与百货部副经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等完全相同,否则可以认为从某店店长到百货部副经理属于调岗。
【未休年假工资补偿】

1、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该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予以补发(正常工资已发)。这个补发的部分,有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呢?(比如,现在追索2008、2009年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2、2012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都已经变更了,新承接的公司需要对旧公司(已注销)的年休假予以补偿吗?(法律规定是经济补偿可以承接,但是没规定年假工资也承接吧?)
答:
1、各地实践对于未休年假工资仲裁时效的规定和操作不同,目前北京地区大部分仲裁及法院的口径是,未休年假工资的性质仍属于工资报酬,劳动者有权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求单位支付整个劳动关系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2008年、2009年等。
2、原公司注销、员工到新公司工作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的权利义务转由新公司继续履行,因此即便法律没有一一明确,但是旧公司过去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未休年假工资等,也随着劳动关系一并转移由新公司来应对了。所以如果一直不解决的话,仍然是个潜在风险。
【工资扣税】

1、法院判决支付给劳动者上年度的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公司在付款给劳动者支付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扣税呢?
2、如果公司与劳动者为扣税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强制执行么?法院强制执行会不会全部执行?
答:
1、对于工资所得依法纳税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支付人的用人单位属于扣缴义务人,有权也有义务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故其在执行法院判决时,也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费,并将税后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法院判决数额的组成部分,具体税费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的,无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达成一致。只要用人单位依照判决书事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依法代扣代缴的,劳动者无权向其追索税费部分,也无法就扣税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补缴社保】
某个人与某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单位没有为该职工缴纳社保,后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就未缴纳社保的问题支付了该职工一笔补偿金,后该职工又起诉该单位要求补缴社保。

1、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认定?
2、单位是否还有义务为该职工补缴社保?
答: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中的观点,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员工补缴社保的请求。
2、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由双方自行约定予以规避。即使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达成协议,但由于内容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职工获得现金补偿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责任。
因此,职工有权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由行政部门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但与此同时,职工应当退还离职时单位已向其支付的社保补偿。
【二倍工资时效】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从离职之日起一年还是直接按照工作一年后再加一年算?
答:
因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非工资报酬,故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即劳动者知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而且,目前各地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采取的计算方式尚未统一,具体分为“整体计算”和“逐月倒推计算”,前者即是从用工满一年之日起一年内,以浙江为代表;后者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以北京为代表。具体适用哪种计算方式,还要看各地规定及司法实践(详细的解析可以打开本公号,点击公号下方的“看文章”,点击“二倍工资”时效)。
【派遣协议的效力】

关于劳务派遣中员工退休后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现行法规和司法判例,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派遣公司承担。但是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此约定效力如何认定?
答:
尽管法律上派遣公司处于用人单位的地位,但现实中用工单位往往是派遣员工的实际管理者和相关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在签订派遣协议时,很多派遣公司也预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费用或承担的责任,一并约定由用工单位来支付或承担。如果该条款确实是用工单位及派遣公司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则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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