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于某在国外购入一辆机动车,但是根据海关规定,其并没有资格带该机动车入境,于是于某找到有该资格的曾某,将该机动车以曾某名义报关入境,入境后该车辆一直由于某使用。不料两年后当于某准备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时,曾某因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并且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当该车辆即将被执行之时,于某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且提交了诸多证据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最终因没有证据表明曾某对该车辆支付过对价,并且也未实际占有该车辆,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为于某。
律师分析:
很多人认为车子跟房子一样,行驶证上是谁的名字,车子就是谁的,其实不然,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取决于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含义在于,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节点在于交付,即受让人支付了对价后,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以交付受让人起就产生了转移。登记的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变更。
在本案中,虽然车辆登记于曾某名下,但是曾某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其与于某间没有任何关于转让该车辆所有权的合意,故车辆所有权仍归于某所有。而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向车辆登记人购买该车辆并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经交付的人,本案中并没有此范畴。
机动车登记的效力
作者:黄烨镔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回放: 于某在国外购入一辆机动车,但是根据海关规定,其并没有资格带该机动车入境,于是于某找到有该资格的曾某,将该机动车以曾某名义报关入境,入境后该车辆一直由于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