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优化营商环境包括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三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锲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质量、公信力及效率均作出明确指示和部署。然而法院案件逐年增多,案多人少的现象亦愈加严重,司法效率的提升并非易事。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国民事案件中30%-40%的案件具有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特点。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将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在保证司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通过调解程序引导当事人息诉止争,是提升整体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审判效率 小额诉讼 调解
三、小额诉讼与诉前调解的对接问题
庞德曾经说:把优秀的法律描述为能以最小代价满足人民更多的需求。小额诉讼的设立目的即是为了要成为庞德口中的这种制度。能达到这种需求,不仅仅归功于小额诉讼制度本身的高效性的特点,而且还归功于小额诉讼与诉前调解之间的对接和联合。
在《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学者唐亚林教授就提到,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更多适用调解方式结案。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目前正在推行大调解,各级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甚至政府机关、居委会都在大力推行调解。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更是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这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庭前、庭中、庭后、执行中进行调解,已达到息诉止争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更应当积极的将调解工作运用到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过程中,全程适用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调解结案的数量相较于判决结案的数量更多。
3.1 诉前调解的强制植入
前文已经提到,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争议焦点明确,此类案件的案由大多集中在邻里关系、劳动报酬、小额借款这类案件中,这类案件更适合调解结案,且调解的可能性更大。在学术界,通常认为调解程序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前置性程序,而在国外,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即便是美国,美国的法官相对处于中间立场,然而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美国法官也不再坚持以外的消极态度,美国法官也会主动积极的向当事双方提出调解方案。在其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则会采取调解前置主义,专门设置调解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中,一般也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纳入到调解前置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台湾法院会直接实行强制调解。台湾地区的这种做法可以最大化地发挥调解在诉讼中,尤其是在小额诉讼中的效能。此外,在进入小额诉讼程序之前采用调解方式更可以淡化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够将这类生活纠纷通过协商等,较为和平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既有利于减少今后此类矛盾和纠纷的再现,促使居民在今后生活上的和谐相处,也有利于法院裁决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据统计,在美国一些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纠纷当事人对小额法庭的调解和判决的自动履行率高达40%—60%。由此可见,庭前调解有助于最终真正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整统一。
3.2 小额诉讼外的调解
长期以来,小额诉讼调解工作依靠的是人民法院,法院以外的调解机构较少,一些案件缺乏高效的调解机制,这导致大部分的调解工作系由员额法官主导完成的,而人民法院工作量超负荷及人员配备不足导致调解工作无法全面有效开展。而如今,一些地区积极探索社群调解工作,以厦门地区为例,厦门地区法院积极探索律师调解制度,以律师的专业技能和较好的市场态度运用到调解当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些国外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其中,在韩国类似的制度有“履行劝告制度”,该制度是应用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前置程序。在韩国,可以解决五分之一的小额诉讼案件。在韩国,民众和司法界普遍对该制度予以肯定。但是也有人认为,可以以督促程序代替履行劝告制度。同时也可以尝试设置调停或仲裁前置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与韩国的履行劝告制度具有相似性,鉴于韩国履行劝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高的处理案件能力,我国可以对此进行参考和借鉴。法官在处理不同案件的时候,可以根据案件金额、案由选择使用督促程序或者调解程序,从而为小额诉讼的解决提供多种解决方案。
四、 小额诉讼程序中调判结合的意义
首先,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小额诉讼与调解的结合能够有效的降低司法审判所特有的对抗性、专业性、技术性、难度性、高成本性。通过上述结合,人民群众得以切实的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人民群众得以走近司法、参与司法。
其次,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提高审判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法院积累的案件数量巨大,导致大量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笔者的案件实践中,除调解结案外,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案件普遍经历一审二审,耗费时间较长。在笔者经办的由北京、深圳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普遍存在超过审限仍无法结案的情况,导致作为原告的当事人的债权迟迟无法履行,作为被告的当事人长期承受诉累,分散企业的经营精力,弱化了营商环境。通过运用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结合的方式,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得以使企业更快的得到权利,让精力回归经营本身。
结 语
小额诉讼程序不同于谨慎厚重的普通诉讼程序,它更具有精细、简易、高效的特点。适时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中,是社会发展所需,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现状的必然要求。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一定程度的缓解“人少案多”的问题,一定程序缓解审判人员的压力、一定程度减轻司法部门的压力,亦可以更合理的分配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总而言之,小额诉讼制度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解决,需要这就需要学界、实务届、司法部门共同努力,不断研究、不断探索,从各方面、各角度考量小额诉讼制度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间的融合,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CraigA.McEwen,Richard J.Maiman.Mediation in small claims court:achieving compliance through consent. Law and society review,1984,
( 18 ).8-47.
2、[1] Roselle L.Wissler.Mediation and adjudication in the small claims court:the effect of process and case characteristics.The 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1995,( 29 ).323-327.
3、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8页;许尚豪,朱呈义:“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述评及启示”,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
4、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载于《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
5、齐树洁:《民事程序法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1 页。
6、唐亚林:“新《民诉法》明年起施行,小额诉讼一审即终审”,载于重庆日报凤凰网,2014-12-12重访下载。
7、如美国的克利夫兰(cleveland)的小额法院,参见[日]小岛武司:《美国小额法院现状》,林剑锋译,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第1卷,第62页以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参见美国司法部:《小额法庭制度改革》(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Small Claims Court Re-form)。
9、[韩]李时润:《新民事诉讼法》,台北:博英社2010年版,第839 ~870页。
优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效率保障——论小额诉讼的“小”而弥“重”(下)
作者:鞠枫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包括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三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锲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