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利益冲突相关问题研究》专题之一:律师仲裁员的身份冲突与防范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诉讼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正逐渐展露出其优越性,而仲裁更是凭借其高效便捷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自主性等优点日益成为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诉讼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正逐渐展露出其优越性,而仲裁更是凭借其高效便捷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自主性等优点日益成为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在仲裁实务和相关法律理论方面,关于股东派生争议的可仲裁性、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以及仲裁员规范等相关问题尚有很大的探讨空间,为了加深大家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围绕“仲裁实务及法律问题研究”这一主题展开一系列的研讨,同时,我们也欢迎大家参与到该主题的讨论中来,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本期探讨《仲裁员利益冲突相关问题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在担任仲裁员的五类人员当中,律师仲裁员是比较特殊的。仲裁活动中,仲裁员是独立、公正的居中裁判者,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律师则是由一方当事人聘请,并代表该方当事人利益的。这两个角色的职责是迥异的,在仲裁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也是截然不同的。作为律师仲裁员,将可能以代理人或是仲裁员的身份参与到仲裁活动中,这自然使人们质疑两种身份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
对于律师担任仲裁员可能出现的身份冲突,有资深仲裁员根据仲裁实践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形:
1、同一律师先后以不同身份出现在同一案件中。
2、同一仲裁案件的律师仲裁员与律师代理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供职或在省市律师协会等场所有工作上的密切关系与来往。
3、某仲裁机构的律师仲裁员出任本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律师代理人。
4、两位律师在不同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比如,在前一个仲裁案件中,两位律师分别是双方代理人,在后一个仲裁案件中,其中一位律师是代理人,而另一位则是仲裁员。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曾经的对抗性关系是否会对仲裁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不正当影响?
5、同为仲裁员的律师之间相互选定为代理案件的仲裁员。当他们互为代理人和仲裁员时,有经济利益上的交叉,出于对彼此交情与长远合作等等方面的考虑,很有可能影响他们裁决仲裁案件时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6、由于律师与仲裁员职责上的差异,还可能存在律师仲裁员“角色错位”的问题,从而偏离公正审理案件的职业要求。
尽管律师仲裁员存在身份冲突的问题,但聘请资深律师担任仲裁员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他们有着扎实的专业技能、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正确性。那么如何既能发挥律师仲裁员的优势,又能避免身份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大方面进行防范。
一是通过回避制度排除存在身份冲突问题的仲裁员,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四种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关系”进行了部分列举: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过咨询的;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5、在本会同时审理的案件中,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成为仲裁员的。上述关于回避的规定基本囊括了律师仲裁员发生身份冲突问题的情形,通过排除可能影响的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参与仲裁,保障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正,从而实现法的正义。
二是完善仲裁员身份披露制度。回避制度若要发挥其最大效用,必须有完善的仲裁员身份披露制度予以配合。当事人需要对仲裁员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了解,才能确定是否需要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机构必须向仲裁员明确,信息披露是仲裁员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责任。此外,仲裁机构可以建立仲裁员身份信息数据库,对相关的身份信息进行汇总。
三是完善和加强对仲裁员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的管理。任何外在制度都是难免有漏洞的,要从根本上在仲裁员任用这一环节实现仲裁程序正义,必须充分调动仲裁员内在的道德约束作用。仲裁机构应强调仲裁员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在采取各种风险防范措施时以对仲裁员的信任和鼓励为基本出发点,本着激发律师仲裁员对职业的热爱与荣誉感的原则促使律师仲裁员进行充分的自我约束。
在实践中,律师仲裁员也是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例,在1100多名仲裁员中,大概有400多名律师仲裁员。若能建立并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以避免律师仲裁员的身份冲突问题,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律师与仲裁员二者身份重合所带来的弊端,使律师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专长,合理配置法律人力资源,同时也促进专场活动的公正、顺利和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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