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640
■临沭法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王某和于某是同学。2019年3月17日,于某以承揽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1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某现因经营资金紧张借现金1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于某催要,但于某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拒还,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贷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王某、于某达成借款合意后,王某已将借款交付于某,双方借贷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某应按照约定返还王某借款。王某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故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1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鲁法经验
■淄博中院:党旗耀天平 公正铸忠魂
央居齐鲁、襟连海岱,三千年泱泱齐风,八百载海内名都,这是淄博,一座有着厚重历史文化与繁荣工商业的城市。以“开拓进取、兼容并蓄、重农兴商”为核心的齐文化和以“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孝廉耻勇”为内核的鲁文化在这里交融积淀,铸就了改革、创新、开放、务实、包容和重工厚商、尊贤尚功的城市特质,更滋养着绵延不息的红色基因。“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时代楷模朱彦夫等一座座精神丰碑在这里伫立,英模精神代代传承。
根植这一方红色精神沃土,淄博中院坚持党建是一切工作的基石,创新“党建+”模式,以“中院总品牌、基层法院子品牌、各支部微品牌”为架构体系,全力打造“党旗耀天平、公正铸忠魂”党建品牌,助推司法服务全面提质增效,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人民法院基层组织力提升工程优秀组织奖”“人民法院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党建品牌入选“全国法院党建创新优秀案例”。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公考培训“包过”没兑现 法院调解助维权
原、被告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参加2023年事业单位笔试考试培训,由原告预付11300元学费,乙方按照甲方的培训计划完成整个培训流程后,若笔试失败未被录用,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通过审核后退还乙方培训费用8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预付款11300元,按照被告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但是成绩公布后,原告笔试没有通过,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8500元培训费。原告按照要求提出退费申请,因被告一直予以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速裁彭洪荟团队收到起诉材料后,充分了解案情,综合考虑社会环境、群众切身利益等相关因素后,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该案。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首先从违约责任、原告收入不高等角度,耐心对被告进行劝说,成功打开突破口。被告表示愿意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培训退费,但一时难以筹措到资金,承诺于今年年底前付清。由于前期被告多次推诿逃避,原告对该承诺并不信任。考虑到被告的还款态度诚恳,调解员又将调解重心转移到原告这边,同时让被告把履约的时间提前,最终调解成功。双方约定了合理的履约期间,被告返还培训费8500元。
■济南铁路运输中院:善意文明执行促和解 “放水养鱼”双赢解困境
2019年9月,张某向银行贷款110万用于开店创业。受疫情影响,张某在济南芙蓉街等地的特色小吃店经营困难,收入下滑严重,导致张某无力按时偿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张某的公积金、房产、银行账户等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官详细了解了张某小吃店的经营情况及其个人的居住状况后,得知张某是外地人,在济仅有被抵押房屋一处住处,如被执行拍卖,将给其生活带来极大影响,履行执行款必然会难上加难。而且,张某的小吃店经营状况刚刚有所好转,如能暂缓采取强制措施,采用“放水养鱼”的方式让其分期还款,保证正常生活及经营,张某便可以通过经营收益偿还欠款。张某也主动表态,希望能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承诺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法官在综合权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后,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向双方释明法理、分析利害,积极协调双方商议还款事宜。经过多次耐心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张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解除了相应执行强制措施,保证了小吃店的顺利经营。在此后的5个月内,张某以实际行动充分表示了还款诚意,严格按照和解协议按月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就此得到实质化解。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641
■德州市陵城区法院:融资租赁 谨防“钱车两空”
郭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采取售后回租方式,由该租赁公司出资136,000元向郭某购买汽车一台,并将该汽车租赁(回租)给郭某使用,由郭某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全部租金支付完毕后,郭某取得汽车所有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郭某未如约支付租金,且该车已被郭某债权人开走,融资租赁公司遂将郭某诉至陵城区法院,请求判令郭某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辩称该融资租赁公司是非法放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所有权转让合同》,案涉租赁物所有权已归属于该租赁公司,且郭某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原、被告之间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双方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该汽车抵押给租赁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郭某未如约履行合同。本案抵押权已设立,案涉车辆登记在郭某名下,租赁公司系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租赁公司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均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但因案涉车辆系动产,租赁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也未实际有效占有租赁车辆,无法排除案外第三人善意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担保物权的可能,故法院支持原告实现抵押权的诉请,但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鲁法案例【2023】642
■沂源法院:一份保险两种信息,能够理赔吗?
2022年8月20日,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上散落的石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辩称,本案原告刘某提交的保单专用章为总公司印章,该保单记载的标的信息与本案涉案车辆信息一致。我司所提供保单,标的信息项下为空白,保单专用章为分公司印章,原告所投保保单印章与我司不一致,故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保单记载的标的信息与本案涉案车辆信息一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标的信息项下为空白,保单加盖分公司章。经比对,刘某与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保单,虽存在标的信息及盖章保险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形,但两份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保险期间、投保方案、验真码、保费、签单日期、收费确认时间、保单生成时间等内容均一致,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也明确认可刘某在其公司投保保险属实,亦认可保险单号与验证码均系在投保过程中其公司系统自动生成。故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成功投保保险,该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640 ■临沭法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王某和于某是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