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民族,也是一个尊崇英雄、爱护英雄的民族。2月19日,中央电视台国防军事频道公布了加勒万河谷中印边境冲突事件中我军牺牲和重伤英模的事迹,并公布了冲突当时拍摄的视频,引发全网关注。英勇的边防官兵展开双臂,用胸膛堵住敌军、把背影留给祖国的画面让无数国人动容。
但是,据媒体报道,也有极个别不和谐的声音出现在网络上。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已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1日消息,有群众向北京市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该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人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2月21日,绵阳市公安局官博发布消息称,该局接到举报,网民“知名Zed”在新浪微博评论区发表了一条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警方立即开展调查。21日9时许,该网民杨某投案自首,并对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


图片来源:(从左依次)“南京公安”“平安北京”“平安绵阳”新浪微博
以上言论引起了群众普遍愤慨!中国人民一直以来都有珍视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优良传统,全社会一贯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在本次加勒万河谷中印边境冲突事件中,我军戍边英雄烈士所体现出的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英勇气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已经构成了一种全社会的公共价值。极个别人员对英雄烈士的诋毁,实质损害的是公众感情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方面,法律不能缺席。
一、关于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法律制度演进与完善
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大体经历了最高院个案批复、发布司法解释、立法三个阶段。就“公民死亡后,名誉权是否仍受到保护”这个一度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最高院于1989年4月12日通过复函的形式答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荷花女”案的请示,明确了“死者名誉权应受到保护,其母有权提起诉讼”。“荷花女”案也成为了我国首例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案件,开启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
随着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规范此类型案件起诉主体等相关问题,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第五条规定了近亲属的起诉权利。这是首次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归属作出规范与明确。2001年3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死亡后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请求权。以上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了请求权,但仍将请求权局限于近亲属,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关于侵害行为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请求权归属问题,仍然是模糊的。
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媒体平台逐渐出现针对英雄烈士的各种解构,其中包括2016年审结的影响巨大的“狼牙山五壮士案”和“邱少云案”。以上两案件直接推动了相关立法工作。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第一百八十五条旗帜鲜明的提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在继续明确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拥有诉权的同时,其第二十五条创造性的提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纳入到公益诉讼之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继续延续《民法总则》条款内容,彰显了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
与此同时,针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刑法进一步震慑和打击亵渎、抹黑英雄烈士的言行,营造尊重烈士、崇尚英雄的良好社会氛围。
至此,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从民法到刑法的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法律体系。
二、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司法实践
除了近亲属提起的侵权之诉以外,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已经予以开展、落实。笔者通过检索发现,目前引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公益诉讼案例已有十余件。其中,影响最大的应该是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案,该案也被列入到201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
2019年3月31日,在四川省凉山州发生森林火灾救援现场,因风力风向突变,突发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社会各界对凉山烈士的牺牲纷纷表示哀悼。
当日,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公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4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同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保定市检察院于7月24日立案,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8月30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霍某侵害凉山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9月24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霍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当众宣读致歉信,对自己发表侮辱性言论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希望得到英雄烈士的亲属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原谅。
9月26日,霍某在《检察日报》上刊发致歉信,向凉山英烈的亲属以及全社会致歉。另外经检索确认,霍某也因以上行为触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该案作为最高检确定的典型案例,将对类似案情的裁判拥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对当前出现的诋毁戍边英雄的事件提供了办案思路。
三、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做好优待抚恤工作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榜样和先锋。铁骨铮铮的战士们为了保护国家每一寸土地,用自己的身躯挡住了“石头雨”“棍棒阵”,用鲜血铸就了一座界碑。正如《英雄赞歌》的歌词那样,“为什么大地春常在,英雄的生命开鲜花”,正因为战士们的牺牲和奉献,换来了人民群众的岁月静好。卫国戍边英雄赤胆忠诚、无畏献身的精神品质,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学习,也应当自觉地依法维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让英雄得到褒奖,应是全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共识。
戍边英雄不容亵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作者:郭建强来源:万益说法

中华民族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民族,也是一个尊崇英雄、爱护英雄的民族。2月19日,中央电视台国防军事频道公布了加勒万河谷中印边境冲突事件中我军牺牲和重伤英模的事迹,并公布了冲突当时拍摄的视频,引发全网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