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到广东东莞办理一起涉嫌猥亵儿童二审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通过阅卷和原一审律师沟通发现:一审开庭时,被告人并没有到庭参与诉讼,而是在看守所远程视频庭审。
本案被告人不认罪,事实存在重大争议,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五年以上,一审开庭是在2024年,不存在新冠等疫情,但一审却选择远程视频开庭。笔者认为,该案一审法院远程视频庭审严重违法,主办法官已涉嫌玩忽职守罪。
01 远程视频庭审导致程序和实体正义难以得到保障。
远程视频庭审中,被告人的眼神、姿态、手势等形体语言以及神态等心理活动,都无法通过远程视频准确、完全地体现出来,尤其是由于远程视频拍摄的角度不同,而对法官产生的视觉效应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法官对当事人心理的探究。在法庭质证的环节上,远程视频庭审通过视频看到的证据往往不及实物更直接、更真实,从而给当事人鉴别证据的真伪造成极大的困难,这些障碍都将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量刑的考量,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当庭接受审判、依法当庭陈述案情、进行辩护的诉讼权利。
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正是反映司法应当亲历性的必要。可见,刑事诉讼中,远程视频庭审在传导当事人及证人表情及形体语言上的欠缺,将影响法官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正义的实现程度。
02 远程视频审判合法性存在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法条的本意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到庭是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必然前提和当然程序,也即,只有当事人到庭,才可以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程序。那么,远程视频的开庭能否认定为“当事人到庭”,
笔者认为,远程视频庭审,在客观物理上,到庭的也仅是当事人的同步影像,而不是面临刑罚的亲身肉体,远程视频开庭显然有违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到庭“的规定。
有学者指出:“法无授权即非法,这是公权行使的法治化原则,法院法官理应成为这一法治原则的典范。由于三大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式,因此远程审判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03 最高院相关文件已对刑事远程视频开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从合法性来源上看,远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始终没有正式法律层面的制度性安排。但从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远程视频审判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范围有详细的规定。
2016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2020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 )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以上是最高院关于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审判的主要规定,均规定了被告人不认罪的案子不能远程视频审判。
笔者辩护的该案,被告人从侦查阶段至今始终没有供述猥亵过被害人,一审辩护人也是做了无罪辩护,笔者看了案卷证据材料,更加坚定了二审无罪辩护的信心。笔者也会将一审庭审严重违法的情况进行控告,也希望该案二审能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刑事远程视频开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彦成来源:刘彦成律师

今天到广东东莞办理一起涉嫌猥亵儿童二审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通过阅卷和原一审律师沟通发现:一审开庭时,被告人并没有到庭参与诉讼,而是在看守所远程视频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