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富婆网络骗投资,起诉书没指控事实,法院也不能迳行判决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案件承办律师简介 陈芳,扬州大学法学、文学双学士,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为徐州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曾获徐州市首届青年律师职业大赛宣讲组冠军。
案件承办律师简介
陈芳,扬州大学法学、文学双学士,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为徐州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曾获徐州市首届青年律师职业大赛宣讲组冠军。执业以来,专研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有多起刑事案件作不起诉、撤案处理,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与认可。
案情及办理经过
邓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等人通过包装成漂亮富有女子的虚假微信号,加客户为好友,通过聊感情、拉关系的方式取得客户信任,诱导客户在平台上注册和充值等方式,骗取客户投入的资金,邓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拿到判决后,邓某发现起诉书并未指控其诈骗彭某11万元,但判决书中却认定其诈骗彭某11万元,邓某认为法院对检察院未指控且庭审未审查的事实作出了有罪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律师接受指派担任了本案辩护人。
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审查案件时,律师为本案一审判决犯下的低级错误感到惊讶:
第一,未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法院不能迳行裁判。
法院的刑事审判也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虽然,在具体的技术细节上,与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存在差异,如刑事审理一般是全案审理,而民事审理则限于当事人的主张。但对于未指控的事实,法院无权进行审理则为原则,不得违反。
邓某一案中,法院在庭审中针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在此过程中,关于判决书中认定的邓某诈骗彭某11万元的相关事实,并未在庭审中提及,控辩双方未对该部分发表任何意见,在公诉机关未变更起诉书内容、法院也未通知再次开庭的情况下,径行对起诉书未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法院对未指控的事实进行裁判,也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而负责审判的法院至迟应在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样被告人和辩护人便可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做辩护准备,如若将起诉书未指控的事实直接认定为犯罪,不仅将法院的身份变相定位为第二公诉人,代行公诉机关的职权,而且极大的限制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显然,邓某一案一审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基于此,辩护人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决审判程序不当,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后一审法院重新作出了判决。
律师寄语
司法是一门很严谨的学科,有庞杂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如果不能精通,则可能出现错误。
在刑事审判中,通过控辩审三方的相互制约,从而保证最大限度实现判决的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律师的介入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出现工作失误,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国家也注意到了这点,并在刑事诉讼领域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刑事辩护不再可有可无,而是刑事司法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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