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还款怎么办?宠物猫也能被拍卖!

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江苏某法院在法拍网站平台上架了12只宠物猫,其中虎斑猫、布偶猫、金吉拉起拍价在500 元/只,金渐层、蓝金(大)、金点(小)起拍价在2000 元/只。

近日,江苏某法院在法拍网站平台上架了12只宠物猫,其中虎斑猫、布偶猫、金吉拉起拍价在500 元/只,金渐层、蓝金(大)、金点(小)起拍价在2000 元/只。若流拍后再次拍卖或变卖,则按上述首次拍卖保留价的 80%确定拍卖或变卖保留价。此次拍卖将于8月26日进行,已吸引了上万人关注,但参与竞拍的人数并不多。
经过查询,此次拍卖源于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文书载明,季某的儿子原先向黄某购买种猫并支付了价款,然黄某并未如期交付种猫,故判决黄某返还对价。然,被执行人黄某在生效判决到期后仍未支付尚欠的货款8万余元。
那么,将宠物猫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可见,宠物确实并未列入被禁止执行的对象。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其饲养的并非用于日常生活陪伴的宠物列为执行财产进行拍卖有法律依据。
此外,经笔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第一百零一条第5款首次将宠物作为财产进行执行约定如下,“金钱债权执行中,下列财产不得执行:(五)不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并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宠物;”此条文明确了将宠物作为执行标的时,需区分其实际的使用目的。本案中,黄某本身系从事以买卖宠物猫为业的主体,其所有的宠物猫数量较多,显然不是用于生活所需。

如今,被执行拍卖的对象日渐丰富,例如手机号码、车辆号牌、网络域名、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前文所述,将宠物作为财产进行拍卖出售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虽然有其合法性,但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后续的问题,例如宠物的健康保障等。笔者作为爱猫人士,在此希望竞拍者可以给宠物猫一个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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