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问题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分为3个区间。 1、年利率24%以下(俗称“两分利”)。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分为3个区间。
1、年利率24%以下(俗称“两分利”)。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24%以下的年利率为合法利率,人民法院会予以司法保护。
2、年利率36%以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不予支付,已支付的有权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3、年利率24%-36%之间。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年利率24%与36%之间的债务被定性为自然债务。借款人有权不予支付,出借人无权要求法院对该区间的利率予以保护,但在借款人已支付的情形下,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
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
1、借贷人双方为自然人情形下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借贷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情形下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如预先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复利的约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逾期利息的主张
1、当事人之间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因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下列四种观点:
(一)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
(二)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三)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
(四)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七、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提前还款
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年利率超过36%的放贷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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