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须知

来源:抚顺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一、申请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前提必须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且当事人应确保仲裁协议的真实性。

一、申请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前提必须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且当事人应确保仲裁协议的真实性。
二、 申请仲裁应填写仲裁法律文书、表格,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如不能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据,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 申请仲裁必须预先交纳仲裁费用(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案件审结后,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或依据仲裁裁决认定的比例分担;调解结案的案件,费用协商分摊。
四、 根据《抚顺仲裁委员暂行仲裁规则》的规定,案件受理后申请人提出撤诉的案件,预交的费用按规定处理:1、案件组庭前撤诉的,按受理费70%退费。2、组庭后未开庭前撤诉的,按受理费30%退费。3、开庭后撤诉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
五、 按《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不退仲裁费用。
六、 申请人应当按照《仲裁法》和《抚顺仲裁委员会暂行仲裁规则》的规定,参加仲裁活动。
七、 申请人在立案时,应当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有效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宅电号码、住所地及联系电话、传真号及电子邮箱等等)。首次送达文书时,申请人应陪同前往,后续送达视情况而定。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送达工作,送达方式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及公告送达的顺序进行,其中公告送达的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裁决时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八、 立案后当事人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对涉案的财产、证据进行保全。首先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的《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要具体明确),然后持我委制作的《保全函》,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全,保全后应将《保全裁定书》送交给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及审结后,由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做出相应的延期、解除保全的函件,再由当事人提交给做出保全的法院。
九、 仲裁程序全部完结后,当事人如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到我委复印送达回证,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持我委函件自行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十、 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下发后,当事人有权自收到上述文书的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我委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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