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跨境融资新规改变了什么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为“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为“新《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为“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为“新《通知》”)。这是继2016年4月2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为“原《通知》”)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之后,人民银行在近期“扩流入”的政策导向下,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跨境融资政策的进一步放松。
此次新《通知》最大的变化在于扩大了企业全口径融资的额度,将上限由原先净资产的一倍扩大到了净资产的两倍;此外,新《通知》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方面的变化也使得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额度更加充裕。就此,我们简要总结了新《通知》与原《通知》的区别并通过如下表格列出。另外,为了便于了解新《通知》之后整体的外债监管制度,我们结合原《通知》中框架性的规定和新《通知》放宽的相关部分,更新了我们原来于2016年5月6日发表的《观点丨外债监管变更看这一篇就够了》(点击标题阅读)中外债监管制度,并附于本文附件。

* 我们注意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发改委”)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6)2830号),继续核定外资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2017年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因此,我们理解,人民银行、外管局和发改委在外债监管职责上仍有不确定性。
附件:新《通知》之后的外债管理制度

李云洲先生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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