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仲裁法修订大背景,植德特别推出“在中国内地仲裁:您的五十问”系列,在一问一答中,与仲裁用户一起更好地认识仲裁、了解仲裁。
本系列以仲裁过程的展开为主线,分为五个主题:仲裁的依据及成本、仲裁的类型、仲裁的主要参与方、仲裁程序及调解、裁决的执行及撤销。本系列的回复主要依据现行仲裁法及实践,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所修订的,以斜体字呈现,以示区分。
本系列面向对中国仲裁有兴趣的各国及地区用户,以中文、英文、日文三种语言同步发布。才疏学浅,经验有限,不尽之处,望诸位方家批评、指正。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本期系列三各版本文件:
扫描二维码获取中文版本
Scan QR code to download the English version
日本語版はQRコード読み取りダウンロード
主题三:仲裁的主要参与方
仲裁庭
21. 成为仲裁员必须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或要求?
现行仲裁法首先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当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要求仲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或者(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或者(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实践中,仲裁委员会还会对其聘任的仲裁员有特别要求,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制定的《授予仲裁员资格规定》,其中对仲裁员的要求,除法定条件外,还要求仲裁员热爱仲裁事业、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拥护贸仲章程及遵守贸仲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能够保证办案时间等。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保留原法定条件,同时明确哪些情形下不得担任仲裁员,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或者(三)根据法律规定,有不能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22. 如何组建仲裁庭?
首先要看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数量,通常为三名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多默认为独任仲裁员,根据案件情况也会相应调整;内地仲裁机构则多默认为三名仲裁员,如果适用简易或快速仲裁程序,一般都为独任仲裁员。
若仲裁庭为三名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若仲裁庭为独任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庭实践中,三人仲裁庭的第三名仲裁员及独任仲裁员基本上都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特别关注多方当事人参与的仲裁案中关于组建仲裁庭特殊规定,如贸仲《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二十九条,对于多方当事人参与的仲裁,若由三名仲裁员组庭的,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方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则三名仲裁员都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从中确定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
借鉴国际仲裁的良好实践,优先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在未能选定时由仲裁机构指定;同时,对三人仲裁庭的第三位仲裁员的确定过程,依序为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未能选定的由已选定或者已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来共同选定,若该两名仲裁员还不能选定的,再由仲裁机构指定。
23. 仲裁员有哪些法律义务
现行仲裁法要求特定情形下仲裁员必须回避,但未明确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实践中,内地各仲裁机构都会制定相应的仲裁员行为守则或者规范等,比如贸仲的《仲裁员守则》、《仲裁员培训规定》及《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等及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的《仲裁员守则》,其中要求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审理案件,保持中立、独立裁决、对可能回避事由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进行书面披露以及在仲裁过程中继续进行披露等。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明确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包括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以及应当书面披露所知悉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等。
24. 约定临时仲裁,有什么限制吗?
现行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上述情形(三)为兜底情形的规定,仲裁机构在其仲裁员守则或规范中对该兜底情形的具体表现作了进一步规定。如贸仲《仲裁员守则》第七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主要包括:(1)事先就本案争议向当事人、代理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3)曾担任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或仲裁代理人的;(4)当前或两年内,与当事人、代理人曾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5)当前或两年内,曾担任当事人或当事人关联单位法律顾问、代理人的;(6)近亲属在当事人或代理人所在单位工作的;(7)仲裁员或其近亲属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追索权的;(8)仲裁员或其近亲属、所在工作单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9)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25. 仲裁员回避后,如何确定替换人选?
仲裁员回避后,需要按照原方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现行仲裁法仅规定了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并未对时间作出限制。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在仲裁员回避后替换人选时,通常给与当事人较短的时间,比如北仲《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二十四条要求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内重新选定。
当事人
26. 如果我是外国当事人,参与仲裁需要公证认证主体证明文件吗?
诉讼程序中要求境外当事人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证明文件,如公司注册登记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护照页、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而仲裁程序通常没有此类强制性的法定要求,但根据案件需要,仲裁庭可能会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外国当事人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证明文件。
27. 仲裁程序开始后,我能追加当事人吗?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根本和基础。因而,追加当事人首先需要仲裁协议本身能够约束到该被追加当事人。现行仲裁法并未有追加仲裁第三人相关规定,内地主要的仲裁机构对仲裁中追加当事人都有相关的规则设计。以贸仲为例,根据其《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十八条,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能够表面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提出追加申请。
如果您拟追加仲裁第三人,比较恰当的时机是仲裁庭组成之前,因为如果仲裁庭已经组成,被追加当事人可能会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仲裁员,如此就需要重新组建仲裁庭。
代理人
28. 仲裁代理人是否有限制?
与诉讼代理人不同,现行仲裁法对仲裁代理人没有限制。您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您的仲裁代理人。委托律师的话,也不限制其执业区域,可以是中国律师,也可以是外国律师。您可以根据仲裁争议适用的法律和案件需要等,确定合适的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的数量也没有法定限制,取决于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在这方面有所不同。比如贸仲和北仲现行仲裁规则对于代理人的数量没有限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现行仲裁规则则要求代理人数量限制在一至五名,若需要委托六名以上的,您需要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要求代理人数量限制在一至二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代理人为律师且其本人还是受案仲裁机构的现任仲裁员,这可能会被认为存在利益冲突。多数仲裁机构的规则并未禁止律师仲裁员代理本机构案件,但也有仲裁机构禁止该等代理的,如北仲《仲裁员守则》第九条明确禁止仲裁员在其受理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北仲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仲裁实践中不乏以此要求仲裁员回避以及回避不成而在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裁决的案件,不过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律师仲裁员代理其所在仲裁机构案件并不必然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专家证人
29. 专家证人必须由仲裁庭指定吗?
专家证人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主要为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等技术性服务的,另一类为对外国法律或复杂法律问题提供解释或咨询等法律性服务的。专家证人可以为中国人或中国机构,也可以是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也可以由仲裁庭根据需要指定。
专家证人广义而言包括鉴定人,因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本身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您选定或与对方共同选定鉴定人时要注意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实践中,一些仲裁机构内部会有推荐的鉴定机构名册。
30. 专家证人参与仲裁的过程是怎样的?
专家证人应向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提交一份本人资质说明以及本人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该类声明也可能作为专家报告的一部分。
一般专家证人在接受委托后,需要在要求的合理期间内自行完成专家报告,并在专家报告完成后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由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发表意见。
如果任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证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专家证人应当参加开庭,并在庭审中对专家报告作出解释,回答仲裁庭的问题以及经仲裁庭许可任一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等。如有必要,专家证人会在庭审结束后就相关问题提交补充专家意见。对专家证人的补充专家意见,各方当事人仍可继续发表意见。
在中国内地仲裁:您的五十问(系列三)
作者:朱婧 刁圣衍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值此仲裁法修订大背景,植德特别推出“在中国内地仲裁:您的五十问”系列,在一问一答中,与仲裁用户一起更好地认识仲裁、了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