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条款法律问题刍议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普及,快递行业的重要性地位日益凸显。在快递为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快递的毁损、灭失也成为了当前的一大问题。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普及,快递行业的重要性地位日益凸显。在快递为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快递的毁损、灭失也成为了当前的一大问题。为分散快递行业所承担的风险,妥善处理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的赔偿纠纷,快递保价条款应运而生。本期我们将围绕快递保价条款的理论与实务作以分析,希望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Part.01、快递保价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快递保价条款,是指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一致订立,以寄件人声明货物价值并缴纳保价费为基础,以快递公司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付责任为结果的条款。
在实务中,快递保价条款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特征:
(1)快递保价条款通常依附于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双方签字或寄件人在快递服务程序(app)中点选同意并支付对价时生效。
(2)快递保价条款一般由快递公司单方拟定。
(3)快递保价条款构成对快递公司责任承担和赔偿标准的限制。具体而言,在保价条款中通常设有最高保价金额及不同情形下的最高赔偿金额。 以国内某快递公司为例,其最高保价金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需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当面协商。如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可归责于快递公司的原因毁损、灭失,则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得超过寄件人所声明的价值。对未予保价的快递,赔偿金额仅能以寄件人所支付快递费用的7倍为限。
(4)多数快递保价条款排除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适用。即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货物,快递公司仍需照价赔付。
Part.02、快递保价条款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明确“保价条款”这一说法,与保价条款有关的规定散见于《邮政法》及《民法典》。由于两者内容的差异性,在实务中援引不同的法律规定,会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1)《邮政法》中的相关条款及实践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链接
九三集团大连大豆科技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19)黑0110民初6825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标准的问题。黑龙江顺丰公司辩称寄件人为节省成本没有选取保价服务,也没有告知和标注托寄物的具体属性、价值和特殊注意情况。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选择保价服务的应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故黑龙江顺丰公司应赔偿给九三大豆公司735元。”
注:该观点亦在终审判决(2020)黑01民终4196号得到支持。
(2)《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及实践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案例链接
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与丁某、海门韵翔速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1)苏06民终777号
邮寄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从快递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看,邮寄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最为类似,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相似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现《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韵达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案涉快件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快件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丁某就遗失枪针与案外收件人达成赔偿协议确定损失金额为68000元,且已实际支付,韵达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
笔 者 观 点
《邮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及《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可知,《邮政法》赔偿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邮政普遍服务。鉴于快递公司与邮政企业存在本质区别,其盈利性和快递服务的竞争性均与邮政的公益属性截然相反,快递服务的资费亦显著高于邮政普遍服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快递服务纠纷按照邮政普遍服务纠纷来处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参照货运合同的规定更为适宜。
Part.03、快递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在对快递保价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之前,首先需厘清快递保价条款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合理方式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对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将该条款排除于合同之外。快递保价条款由快递公司单方拟定,缺少同寄件人的协商过程,且在快递合同中反复使用,因而属于格式条款。
因此,联系上述内容,生效的快递保价条款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快递公司依法对保价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
提示义务是指格式条款提供方在缔约过程中提醒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其内容的义务。在保价条款中,除保价金额外均为格式条款。由于保价条款关乎货物受损或者灭失时的赔偿问题,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快递公司应该对保价条款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
(2)寄件人在运单保价条款处签字(或在快递服务程序中对保价条款点选同意)
对于货物毁损、灭失后应当如何赔偿,快递公司通常会在缔约前提供不同的方案供寄件人选择。以上文中提到的某国内快递公司为例,如寄件人保价,则最多可按声明价值进行赔偿;如寄件人未保价,则最多仅能按快递费用的7倍进行赔偿。这意味着,保价条款不因快递合同的成立而自动生效,而需要双方对保价条款形成明确合意。如寄件人下单后未在运单保价条款处签字或在快递服务程序中对保价条款点选同意,则只能认定快递合同订立,而不能认定保价条款生效。(3)寄件人已经支付保价费
如快递保价条款无需支付保价费即可生效,则快递公司基于保价条款的相关法益将难以保障:如货物毁损灭失,则寄件人可能支付保价费并主张保价赔偿;反之,如货物成功送达,则寄件人可能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为此,快递保价条款的成立应当以寄件人支付保价费为前提条件,以实现双方权责平衡,敦促双方积极履行义务,避免交易诚信缺失的行为发生。
典型案例链接
张某诉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7) 京03民终3577号
关于北京申通公司主张应适用快递运单条款的意见,因涉诉快递运单正面的“特别约定与提示”及背面的《快递服务合同》均是北京申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运单正面“特别约定与提示”中的“C、D”条款内容以及运单背面第四条非保价条款以及第八条均是限制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上述条款均未作明显标示处理,且运单正面寄件人签名“知晓并接受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处亦未签名确认,北京申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故对于北京申通公司主张上述格式条款有效且应予适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Part.04、快递公司在货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数额认定
结合理论及相关案例,当前实务中对于货物毁损灭失时快递公司的赔偿数额认定,主要遵循以下两点:
(1) 对于货物已经保价的,应当以保价时声明的货物价值为基准进行赔偿。
典型案例链接
涂桦诉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3)成民终字第2091号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涂桦与申通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递送合同》约定的快递物品为“易碎品”、申明价值为1600元,涂桦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交付给申通快递公司递送的货品为价值15614元的翡翠,故其要求申通快递公司赔偿其15614元并赔偿其翡翠交易的定金损失6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对于货物未保价的,如快递公司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则按照条款约定赔偿;
典型案例链接
北京宝佳亚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京02民终1902号
本案中,首先,顺丰公司在宝佳亚龙公司下单前已经对《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进行了阅读提醒,宝佳亚龙公司下单时亦已阅读、知悉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选项。《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对因顺丰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对快件保价规则亦进行了详细的告知,上述条款的字体均采取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说明,顺丰公司对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已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明确、有效的约定,一审法院按其约定判决顺丰公司退还运费并按照9倍运费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反之,如快递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则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及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案例链接
张某、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粤01民终16862号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张某要求中通公司赔偿4240元,但现无证据证实涉案快递成本为4240元,而张某在交付快递时亦没有进行保价或声明价值。因此,一审综合双方的陈述,考虑到快递确有损坏的事实,酌情判决中通公司赔偿1000元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坤略总结
快递保价条款的主要作用,在于平衡快递公司及寄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货物毁损、灭失时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实践中,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应当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使寄件人在下单过程中充分了解保价条款,继而保障条款的有效性;对于寄件人而言,应当妥善包装、邮寄贵重物品,并予以保价,避免因存在侥幸心理而引发不必要的损失。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