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生活的1分钟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来源:摩尔精律

文章摘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兴事物不断出现,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变得碎片化。短视频软件更是层出不穷,抖音、快手、小红书,甚至是QQ都会在原有的程序中加入小视频的板块。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兴事物不断出现,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变得碎片化。短视频软件更是层出不穷,抖音、快手、小红书,甚至是QQ都会在原有的程序中加入小视频的板块。
当用心制作出来的短视频遭到侵权时,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
01 抖音vs快手,究竟是谁的视频侵权了?
案情回顾
抖音用户“ahua”自行设计并拍摄了一系列记录自己日常生活的短视频并上传至抖音,包括本案权利视频“纸飞猪”。后“ahua”发现快手用户“学长花花”在快手上传的短视频“纸飞猪”与其享有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该视频播放量近650万,点赞约51万,评论超1万,评论中还存在“ahua终于来快手了!”等内容。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是抖音平台运营方,获得了涉案生活记录短视频作者“ahua”的授权。微播公司将快手平台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快手账号在快手平台播放涉案短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决快手公司停止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快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抖音公司就“纸飞猪”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快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元。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对涉案作品类型认定予以改正,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及合理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生活记录短视频为录像制品,二审法院将视频作品的作品类型改为视听作品。
02 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有什么不同?
首先,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侧重点不同。
视听作品在拍摄行为、角度、内容等方面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强调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录像制品强调对所录制内容的客观记录,更多的是一种客观性,对录制对象、时机或角度没有个性化要求。
其次,法律对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保护不同。
视听作品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因涉案作品能够完整的表达作者的思想,包含了制作者在拍摄、剪辑、配乐、解说、制作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对有限的素材进行剪辑,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二审法院将作品类型改为视听作品。
本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涉案“纸飞猪”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其独创性的判断。
第一
视频的长短与独创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虽然涉案视频仅有1分钟左右,从客观而言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第二
“纸飞猪”以记录为主旋律制作视频,不能作为否定视频独创性的当然依据。制作者意在通过记录居家生活内容,体现乐观的心态,在居家生活状态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独创性难度较高。
该短视频画面为一名青年男子在居家过程中,通过动手折纸制作童年玩耍的“纸飞猪”,场景从工作台面切换到阳台、楼道,又随着“纸飞猪”的飞行路线切换至窗外,画面经过剪切整合后,以正常播放速度与倍速播放结合的方式呈现,并配以解说及欢快的音乐。
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在拍摄、剪辑、配乐、解说、制作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有限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第三
“纸飞猪”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热爱生活、充满希望,从来都是被肯定的优秀的精神内涵。“纸飞猪”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对生活的热爱,以诙谐幽默的形式传达了积极的生活态度。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纸飞猪”短视频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构成视听作品。
03 精益化法律指引
短视频的隐蔽搬运有可能是通过对他人的脚本进行重新拍摄,使得法院对抄袭行为认定难。还有的抄袭者并未在平台上进行实名认证,导致原创作者想要维权也难找到侵权者。
针对短视频维权难的问题,短视频平台作为运营方也应当及时落实实名认证制度,提高审核的注意义务,设立侵权投诉渠道,以便缩短侵权处置时间。
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拍摄短视频的同时,也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在进行创作的时候侵犯他人的权益,也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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