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切不可小觑!

来源: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很多人在离婚时想着以后老死不相见,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也是敷衍了事,但是,离婚协议内容如果过于简单,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的纠纷。 小春和小秋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很多人在离婚时想着以后老死不相见,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也是敷衍了事,但是,离婚协议内容如果过于简单,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的纠纷。
小春和小秋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没有像其他夫妻那样锱铢必较,争吵打闹。在平和的气氛中,这对夫妻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对相关财产协商处理完毕之后,夫妻二人补写一句:“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并在协议最后明确:“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然后,夫妻二人和平分手,各奔东西。然而,小秋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小春将他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其在某公司享有的股份。
离婚后,小春才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秋在某公司,享有25%的股份,而小春离婚时对此并不知情。小春现在认为,小秋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小秋在某公司享有的25%的股权。而小秋称,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小春对该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终是知情的,不存在被告隐瞒的情形。当初小春之所以不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是因为公司之前负债累累,原告担心受到牵连而已。所以原告现在提出分割公司股份的要求是无理的,他也无法接受。
法院认为,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从离婚协议上下文内容来看,该表述紧随双方对住房等财产的归属约定之后,而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因此,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25%股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离婚协议切不可小觑,敷衍了事只会带来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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