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手机拒不归还?法官提醒: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共识,但捡到他人手机不归还,构成刑事犯罪吗?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共识,但捡到他人手机不归还,构成刑事犯罪吗?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6日,原告王智在辖区某工地干活时发现手机丢失,随即报警,并向民警反映被告李小浩当天曾到原告处拿过工具,怀疑是李小浩盗窃手机。民警调查后,未从李小浩处发现原告丢失的手机。后原告使用手机定位功能查找丢失手机的位置时,发现手机定位显示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境内,便乘坐火车赶赴若羌县寻找手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原告通过远程定位查找到手机位置,随即与民警赶赴该地点,根据手机发出的报警声,民警当场从李小浩身上发现了原告丢失的手机,后将手机返还给原告。经原告现场检查发现手机屏幕已损坏,且手机中重要应用软件、通话记录被删除。当地公安机关对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损失事宜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后原告一纸诉状将李小浩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案件开庭时,因李小浩年纪尚小(未满十八周岁),由李小浩的监护人李记本(父亲)出庭应讼。审理过程中王智主张李小浩是故意盗窃其手机,从公安机关的掌握的证据无法佐证,另其主张的手机损失、误工损失,李记本认为天数、数额过高不合理,双方无法通过调解结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案件已于近期宣判,法院判决李小浩的监护人赔偿王智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7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是没有管辖权的,只有当事人前往法院进行自诉才能够进行立案,否则是不能够进行调查的。一般侵占罪如果成立且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发生此类案件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利向法院进行提告。
贪小便宜吃大亏,一旦构成犯罪,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报考公务员、参军、报考军校等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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